尊敬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您2025年曾享受“销售营改增前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政策,该政策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请勿按原优惠政策填报,如已错误申报,请及时更正申报,避免涉税风险!
核心判断标准(新规唯一口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仅同时满足 2 个条件,才可按 3% 减按 2% 简易计税:
一
可以享受“3%减按2%”征收的情形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01
购入时按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关键:即使是在允许抵扣的时期购入,但如果该资产专门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且你在购入时已主动将其进项税额计入资产成本,未作抵扣。
实务案例:某一般纳税人C公司,2020年5月购入一台空调,专门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1.3万元。由于该空调用于集体福利,按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C公司将1.3万元税额计入空调入账成本,未抵扣进项。2026年5月,C公司出售该空调,取得含税销售额2.06万元,符合优惠条件,应纳税额=2.06÷(1+3%)×2%=0.04万元。
0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关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实务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E公司(增值税征收率3%),2022年1月购入一台办公电脑,入账成本0.8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抵扣)。2026年7月,E公司出售该电脑,取得含税销售额0.309万元,按优惠政策计税,应纳税额=0.309÷(1+3%)×2%=0.006万元。
二
必须按适用税率(通常为13%)正常计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则应按现行适用税率(通常为13%)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1
在允许抵扣时期购入,并且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例如,2010年之后购入的生产设备,当时正常抵扣了进项税,现在出售就必须按13%计税。
实务案例:某一般纳税人F公司,2021年8月购入一台生产用流水线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当时已正常抵扣进项税。2026年8月,F公司将该流水线出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9.7万元,由于进项税已抵扣,需按13%税率计税,应纳税额=89.7÷(1+13%)×13%=10.4万元,可向买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虽然属于上述可简易征收的情形,但纳税人主动选择放弃减税
如果选择放弃“减按2%”的优惠,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买方需要抵扣时可能更有商业价值。
实务案例:承接案例1中的A公司,2026年3月出售2008年购入的机床时,买方要求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A公司为满足买方需求,主动放弃“3%减按2%”的优惠,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取得含税销售额3.09万元,应纳税额=3.09÷(1+3%)×3%=0.09万元,并向买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可抵扣0.09万元进项税。
03
老资产按新政策执行,不得享受简易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营改增”纳税人,在纳入试点后取得的、按旧办法计税的固定资产
04
核心总结与对照表
三
未来走向:老板该关注什么?
新政刚实施不久,还有一些细节不够完善,咱们老板不用过度焦虑,重点关注两点即可:
(1)关注补充政策:税务总局大概率会出台补充文件(俗称“政策补丁”),进一步明确老固定资产处置的细节,比如部分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凭证留存要求等,让财务及时关注即可。
(2)统一执行口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新政的执行标准可能有差异(比如有些地区对“用途说明”的要求更宽松),建议让财务多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执行口径,避免因地区差异踩坑。
四
最后总结:老板必做的3件事,避坑又省钱
(1)让财务梳理自家的“老资产”:对照清单,标注购入时间、用途、是否抵扣过进项税,做到心中有数;
(2)留存好相关凭证:不管是购入凭证、用途说明,还是处置合同、收款凭证,都要留存好,避免税务核查时拿不出证据,被补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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