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弥补人力缺口已成常态,但税务处理环节极易出现合规漏洞。稽查数据显示,超90%的企业存在处理偏差,常见问题集中在个税、企业所得税定性错误,而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新增的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更让不少企业陷入税务风险。某制造企业就因未适配新政,返聘3名退休技术人员后全额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未履行增值税代扣义务,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万余元。
返聘人员税务处理的核心前提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这直接决定各税种的适用规则。
个税方面,依据国税函〔2005〕526号文,只有同时满足“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遵守企业考勤管理”三个条件,返聘报酬才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未满足,则需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前述制造企业虽与退休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最终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需补缴个税差额。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则需衔接2026年新政要求。
企业所得税层面,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明确,原则上返聘劳务支出需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但符合15号公告第一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劳务派遣)”的,可直接列入工资表扣除。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员工为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但若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作为支付方需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按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2027年底前有效)代扣税款。
某互联网公司精准把握政策边界,与返聘退休人员签订3年劳动合同,执行全日制考勤与同工同酬,不仅个税按工资薪金申报,企业所得税直接税前扣除,还因认定为员工服务规避了增值税代扣义务,成为合规范例。
实务操作中,税种间的政策差异极易引发冲突,新增值税义务更放大了合规难度。
核心矛盾在于:个税层面满足条件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可能因证据链不足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比如某商贸公司虽按工资薪金为返聘人员申报个税,但未留存完整的考勤记录与岗位说明书,税务稽查时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未取得劳务发票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被调增,同时因未履行增值税代扣义务被追责。需注意的是,增值税存在免税缓冲:单次劳务报酬500元以内或月度合计10万元以下(自然人),可免征增值税,企业无需代扣,但需留存服务合同、交付记录等凭证证明业务真实性。
规避风险的关键在于构建完整的政策适配证据链。
企业需根据实际用工模式明确关系定性:
(1)若按劳动关系处理,需完善劳动合同、考勤表、薪酬发放记录等资料,确保符合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认定条件,同时规避增值税义务;
(2)若为劳务关系,则需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符合免税条件除外),督促个人配合完成纳税申报,取得合规凭证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稽查实务中,税务机关会重点核查资料的一致性,企业需同时备好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备查,避免因证据不全导致的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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