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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六大涉税风险(八)

固定资产六大涉税风险(八) 中税至诚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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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固定资产,对于每一位会计人士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名词。然而,尽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固定资产所暗藏的涉税风险,却并非每位会计都能全面把握。那么,这些潜在的风险究竟有哪些?我们又该如何有效地规避它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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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六大涉税风险

固定资产,对于每一位会计人士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名词。然而,尽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固定资产所暗藏的涉税风险,却并非每位会计都能全面把握。那么,这些潜在的风险究竟有哪些?我们又该如何有效地规避它们呢?

固定资产没有发票的处理

实务案例:A公司委托城东建筑公司承建了一栋办公楼,初始合同金额定为1800万元。然而,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等细节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工程结算金额最终确定为1950万元。由于这些分歧,A公司迟迟未能支付工程结算款,而城东建筑公司也未及时向A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尽管如此,A公司已于2017年1月1日将办公楼投入使用,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纳税风险如何规避

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风险规避:

A公司应当在办公楼投入使用后:

1、进行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2、未取得发票需要在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所计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产生利息超标”的处理

实务案例:A公司耗资1800万元建了一栋办公楼,在建设过程中,公司遇到了资金周转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困境,A公司决定向关联企业B公司借款,且该借款额度并未超出公司债资比的限制。在建设期间,A公司因此产生了高达130万元的利息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利息。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仅为10%,那么,A公司在利息资本化上,纳税风险如何规避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风险规避:

1、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进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将折旧金额利息部分中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的确定

实务案例:A公司建造了一幢办公大楼,其合同规定的金额为1800万元,然而实际工程结算金额却达到了1950万元。由于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问题,A公司与城东建筑公司在结算上产生了分歧,导致A公司迟迟未能支付这笔工程结算款,而城东建筑公司也因此未向A公司开具发票。这栋办公楼在2016年1月1日完成了全部建设,但由于双方之间的工程纠纷,该办公楼一直未能投入使用。直到2017年1月1日,这一纠纷才得到解决,办公楼开始正式投入使用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风险规避:

1、在2016年1月1日按照估计金额转为固定资产,同时开始计提折旧。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2、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实务案例:A公司建造了一栋办公楼,根据合同规定,其建设费用为1800万元。然而,在工程结算时,实际结算金额达到了1950万元。在公司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当这栋办公楼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企业预计其净残值率为5%。这意味着,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后,其剩余价值将占原值的5%。此外,为了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公司每年都会对固定资产的净残值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风险规避:

1、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每年末复核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而税法规定不得调整。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在预计净残值上可能存在差异

2、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变动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调整回原值,不得变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实务案例:A公司从事生物药品制造,2016年购入98万元研发设备专用于生物医药研发,会计按10年折旧。政策允许该设备成本一次性计入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调整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风险规避:

1、如果小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大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包括享受加速折旧)计提的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固定资产“试运行收入”的处理

实务案例:A公司建造一条流水生产线,建设成本500万元,在安装调试期间,进行了试生产,产生试运行收入5万元。那么,安装调试期间的收入如何处理

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风险规避

1、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产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当将其用以冲减相关成本,以准确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2、在税务处理上,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应包含因冲减成本而减少的部分。试运行期间所获得的收入,需根据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END-

 

挂牌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承诺,是我们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目标及奋斗的方向。中税至诚的财务工作者,秉承“诚恳之至”的职业素养,将继续以更优质的服务和不断升级的产品助力企业预知潜在风险,为企业实现渐进式合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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