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例如:
1.纳税人王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
减免税额:
[(70000×10%-1500)-2000]×50%=1750元。
2.纳税人田某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减免税额:
[(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1-50%)=314750元。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两处或以上取得经营所得,他们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如果他们从两处或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那么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他们需要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将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并进行多退少补的操作。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什么时候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对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途径: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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