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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十问十答带您了解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十三)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十问十答带您了解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十三) 中税至诚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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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十问十答带您了解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十三)

作为一名奋战在业财税合规战线上的“税务人”,最近被不少人问到:在如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里,财税合规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运营中无法避开的关键部分。特别是对广大中小微企业而言,在构建和执行财税合规体系时,会碰上不少难题,像对相关概念的理解、成本方面的考量,以及选择合适的合规途径等。
今天咱们来聊一聊,企业前些年由于经营困难发生了亏损,今年才实现了盈利,这些亏损在税法上要如何处理呢?(点击文末官方号获取入群资格,享受免费获取学习资料和一次专家咨询)


Q1.什么是税法上的亏损?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在填写申报表时,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先弥补”的原则填写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Q2.亏损结转年限是多久?

答: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Q3.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在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前提下,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申报时,填写在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

Q4.企业筹建期间能否作为亏损年度?

答: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Q5.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Q6.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


Q7.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Q8. 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企业的亏损是否可以在分立企业间弥补?

答: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Q9. 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答: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Q10. 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境内企业亏损可以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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