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01
概念及适用对象
增值税加计抵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定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注意: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产性服务业:不包括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
除基础电信服务、邮政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9%,有形动产服务为13%外,其余税率为6%


02
销售额占比
关于销售额:
我们需考虑纳税申报、稽查查补以及纳税评估调整等销售额。具体来说,纳税申报销售额涵盖了各种类型的销售额,如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的当期销售额中。对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作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依据。
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一旦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政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将保持不变。至于后续年度是否继续适用,将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进行计算和确定。
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的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将使用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来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03
销售额比重计算区间
2023年1月1日前设立
对于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2022年度销售额,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对于2022年度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确定将依据首次产生销售额后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进行计算。
2023年1月1日后设立
在设立后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将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日起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对于在设立后3个月内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确定将依据首次产生销售额后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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