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重点内容如下:
• 政策施行期限:
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 标准黄金定义:
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 增值税政策:
◦ 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 未发生实物交割: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 发生实物交割: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买入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用途变更处理: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自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仅允许申请一次。
• 其他规定: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公告同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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