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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产重组,客户肯定会问优惠政策还能不能用,以及相关进项税怎么处理?
1、现行资产重组不征税优惠是否纳入 “过渡性政策延续清单”?
2. 重组中购进资产的进项税,若后续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需追溯转出?
3. 2025 年底前未完成的重组项目,能否适用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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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转出规则变化很大,特别是像公益捐赠、保险赔付这些常见情况,新规下怎么处理?这需要明确。
1.公益捐赠的货物进项税是否需转出?若需转出,如何划分 “用于非应税交易” 与 “视同应税交易” 的边界?
2. 保险赔付中替换的货物 / 服务,其进项税抵扣规则如何适用?
3. 原已抵扣的此类进项税,过渡期内是否需统一调整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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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范围缩小了,那原来一些被视同销售的行为,比如实物投资、实物分配,现在到底该怎么交税?按销售还是无偿转让?计税价格怎么定?
1. 实物投资、股东实物分配等行为,是否彻底排除应税范围?
2. 若按 “非视同销售” 处理,是否需按 “无偿转让” 补缴税款?
3. 非货币形式交易的销售额,如何按 “市场价格” 核定(如无同类市场价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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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收率的问题非常现实,那么多行业在用,新法只说简易计税是2%,那这些5%的项目怎么办?会不会直接取消?这需要官方尽快明确。
1. 5% 征收率是否直接取消?若取消,不动产租赁、劳务派遣等行业是否改按 2% 或其他征收率执行?
2. 已签订长期合同的企业(如 3 年期不动产租赁合同),能否申请过渡期按原征收率计税?
3. 差额纳税政策与征收率调整如何衔接? 已签订长期合同的企业(如 3 年期不动产租赁合同),能否申请过渡期按原征收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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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的时点,从“事后登记”变成“当期转换”,这个变化对很多成长中的企业冲击很大,缓冲期和过渡政策有没有可能?
1.“当期转换” 是否指超标当月即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2. 成长型企业若季度中达标,能否申请缓冲期至季度末?
3. 未及时转换导致的进项税损失,是否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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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销售不计入销售额的规定还有没有?如果没有,一次大额资产出售就可能被迫转为一般纳税人,这合理吗?
1. 新法是否保留 “偶然销售额不计入标准” 的规则?
2. 企业出售闲置厂房等大额资产,若计入销售额导致超标,能否申请不予转换一般纳税人?
3. “偶然销售” 的具体界定标准(如频次、金额占比)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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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直接用于消费” 的判断标准模糊
1. 企业团建的餐饮服务是否属于 “直接用于消费”?
2. 招待客户的餐饮费与正常经营的餐饮支出如何划分抵扣边界?
3. 混合用途的进项税(如既用于办公又用于福利),分摊抵扣规则是否有细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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