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2026年实施,评论区热议,结合最新政策口径,今日解惑焦点四:贷款利息不能抵扣+企业间借贷易触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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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明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评价区反馈
◦ 评论疑问:如某商贸企业反映,其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采购备货,支付年利息30万元,该笔借款直接服务于应税经营活动,但2026年仍无法抵扣对应进项税,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与“税收中性”原则存在冲突。部分评论提出:“同为经营成本,原材料采购进项可抵扣,而融资利息却被排除在外,不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 政策明确:
1. 贷款利息暂不抵扣政策延续的合理性:官方解读指出,贷款利息暂不抵扣是基于平衡财政收入、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考量,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适时研究评估政策执行效果”,为未来政策调整预留了空间,但当前阶段无例外抵扣情形。
2. 企业间借贷定价的合规指引:税务部门明确,企业间有偿借贷定价需参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留存银行贷款合同、利率报价单等资料佐证定价合理性;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但需留存集团内关联关系证明等资料,且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利润转移。
3. 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形界定:明确企业间无偿借贷若用于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可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排除了公益性质借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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