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施工企业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01
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在实务操作中,已结算但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企业通常会采取暂估挂账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根据税法规定,若未能按照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则这些费用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后续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若选择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可能面临未来年度需不断重新申报的繁琐流程,且存在超过5年期限的风险,这将对企业的管理造成较大影响,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02
03
列支跨期费用
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当年账面预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并取得发票而在当年列支的情况。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本应属于下一年度的费用提前在本年度账面列支,然而根据税务规定,这样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应对措施: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确认当期成本。若所签订的合同涉及跨年度情况,且款项为一次性支付,对于不属于本年度的费用部分,企业可先行采取预付核算的方式进行处理。待实际费用发生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的确认,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04
注册资本多而实际未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高但实际未到位,未到位部分相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建筑企业一般对外融资金额都比较大,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也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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