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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筹办期支出及入账处理(九)

餐饮企业筹办期支出及入账处理(九) 中税至诚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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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餐饮行业相较于其他行业,具有其独特之处。通常而言,其他行业在获得经营执照之后,方才开始筹办业务。然而,餐饮行业却恰恰相反,它首先进行筹办期的业务开展,待所有筹备工作通过审批,符合相关标准后,再正式取得

餐饮企业筹办期

支出及入账处理


餐饮行业相较于其他行业,具有其独特之处。通常而言,其他行业在获得经营执照之后,才开始筹办业务。然而,餐饮行业却恰恰相反,它首先进行筹办期的业务开展,待所有筹备工作通过审批,符合相关标准后,再正式取得经营执照。对于众多餐饮业的同仁来说,在新店开业的过程中,筹办期的支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该如何进行资金支付以及账务处理呢?

在餐饮行业筹办期,处理产生的支出并合规地进行资金支付与入账,通常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新办门店的股东签署三方协议(股东、待设立的门店、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方);另外一种是以股东或者待设立门店的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支付。
方式一
三方协议

股东、待设立的门店与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的相关方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具有其独特的优势。这种方式能够确保餐饮企业在筹办期间的资金流与票据流都符合规范,为企业的合规运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这一做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诸多原因,许多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的方并不愿意参与三方协议的签署。

以房租合同的签署为例,餐饮企业的门店位置往往对于其经营成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竞争激烈的商场内,优质商铺更是一铺难求。为了获得理想的商铺位置,餐饮企业往往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供需关系明显失衡,我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许多商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不愿意与我方签署三方协议。

由此可见,三方协议的签署受到受众面的限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方的配合意愿。这使得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加灵活多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企业筹办期间的合规性与顺利运营。

方式二
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通过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支付,是一种操作简便的资金支付方式。在进行支付时,需在附言中明确备注该笔费用是为待设立的门店所支付,以确保资金用途的透明性。随后,财务部门可凭借付款回单及相应的发票(无论是个人发票还是核准公司名称后的抬头)进行账务处理。待新门店正式成立后,这些费用可顺利入账,并用于所得税的税前列支。

尽管此方法在操作上颇具便利性,但也存在一些局限。其主要缺点在于,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发票类型通常只能为普通发票,而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论是选择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还是通过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进行支付的方式,它们都各自具备独特的优劣势。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做出选择呢?


(一)若待设立门店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那些在持续经营期间需要不间断从服务方获取发票的费用,如店铺房租、店铺物业费等,我们推荐签署三方协议。
而对于仅在筹办期间产生的费用,如工程装修、固定资产、设计费等,则建议采用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的方式。

(二)若待设立门店为一般纳税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优先推荐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待门店获取经营执照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费用(考虑到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特点)。
当然,如果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也可以灵活应对,选择通过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END—

 

挂牌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承诺,是我们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目标及奋斗的方向。中税至诚的财务工作者,秉承“诚恳之至”的职业素养,将继续以更优质的服务和不断升级的产品助力企业预知潜在风险,为企业实现渐进式合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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