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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涉税|为何财务人员一看到电商招聘都不愿意接触?

电商涉税|为何财务人员一看到电商招聘都不愿意接触? 中税至诚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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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商行业做为进几年兴起的行业,行情很是红火,但是财务人员一看到电商招聘就不愿意去并且看着就很头疼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常见模式的收入确认原则让大家有迹可循,可以有更多发展的道路,快来看下

星标一下再走呗!

电商行业做为进几年兴起的行业,行情很是红火,但是财务人员一看到电商招聘就不愿意去并且看着就很头疼是怎么回事呢?那就要从电商企业的正常收入模式的不同,而产生的头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常见模式的收入确认原则让大家有迹可循,可以有更多发展的道路,快来看下吧!





电商企业自查一览表

@供应商不提供采购货物的成本发票

@虚报或隐瞒收入

@平台结算,私人账户收款

(大数据会根据平台开给企业的佣金发票倒推实际收入)
@各平台佣金比例、结算规则不一致,核算难度大
@产品多,产品规格型号多,库存管理混乱
@平台太多,成本核算不准确,利润不准确
@供应商多,采购不合理,对账难度大,库存管理难
@免税、应税产品区分不清,多交或少交税金
@刷单行为涉及到全额补税行为,甚至偷税?
@刷单证据链不清晰,如何向主管单位证明不存在纳税义务?
@入驻平台的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最优?
@不同平台或同一平台多个主体入驻商家,如何避免被合并计税?
@平台资金冻结期,收入确认时点?
@货物发出时,商品出库如何确认?收入何时确认?
@七天无理由退货,收入如何确认?
@平台促销,补贴消费者的红包,企业如何入账?

@平台促销,补贴消费者的红包,属于服务性收入还是商品销售收入?
@结算给达人的佣金,如何账务处理?
@是否正确办理了纳税人税务登记?
@在不同销售模式下是按净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全额确认收入?
@对于各类收入是否以正确的税种和税率进行申报纳税?
@是否存在延迟申报纳税的情况?
@发票是以哪个公司的名义开具?
@是否存在跨地区开票问题?
@异地销售行为在何处纳税?
@常见促销模式的税务处理?
@销售额是否区分货物价款和物流价款?
@是否能够获得合规的发票用于税前扣除?
@是否能够获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电商开出的发票品目与进货的商品名称对不上?

@进销发票不匹配

业务模式:百货商场联模式、电商平台(淘宝、京东、抖音、视频号)

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顾客销售商品,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商户进行结算,部分商户对电子商务平台收取的分成有保底承诺。电子商务平台与商户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一)关于商品管理权。商品向顾客售出之前,所有权属于商户,商户负责保管商品,并承担商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商户有权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以及在不同的门店或专柜之间调换货物。商品价格主要由商户制定,有时需要经过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商户定价过高或过度打折,从而对该商品在本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情况或整体商业定位造成不利影响。

(二)关于促销活动电子商务平台举办促销活动时,促销方案和价格主要由电子商务平台主导,商户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如参加,则可能需要和电子商务平台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商口所有的售前售后都由商户自行配置运营人员管理并服务。

(三)关于赔偿规则。电子商务平台为商户提供橱窗以及相应的综合管理服务,监督进店的商品,并提供统一收银等服务(第三方电子账户,例如支付宝)。商户在电子商务平台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电子商务平台负责先行赔付,随后再根据与商户的协议约定向商户进行追偿。假定上述联营模式安排中不包含租赁。

涉税解析:不同销售模式下是按“净额”还是“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在上述联营模式下,顾客直接在商户的小店购买商品,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商户并有权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例如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是否在不同的门店、专柜之间调换货物,主导商品定价以及促销方式等,并获取销售商品的经济利益,也承担因商品滞销或打折销售等造成的损失。相反,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决定如何销售这些商品,不能自行或者要求商户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商户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某些情况下,虽然电子商务平台可能有权对商户销售的商品进行干预,例如新增商品品牌需要经过电子商务平台认可,滞销或过季的商品应及时下架等,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定位和形象,并不表明电子商务平台能够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因此,可以判定(结论):

(一)关于商品控制权。特定商品在销售给顾客之前由商户控制,商户有权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电子商务平台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二)涉及跨境电商除零售百货业务外,代为执行采购或销售的供应链企业、代理外贸进出口或跨境业务企业、大宗商品配送或医药配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以电商平台为依托开展电商业务等企业,也具有相同的业务模式。相关企业应结合其业务模式和合同约定,判断在将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前是否取得对商品的控制,并确定是以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实务案例:平台服务业采取总额法被责令整改!

▲案例一:平台服务业务采用总额法被责令改正

2022年11月10日,吉林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CLTX主要业务之一为差旅平台运营,即为客户代购代销机票、酒店等平台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CLTX对平台代理的各项服务不拥有控制权,身份为代理人而非主要责任人,CLTX针对平台服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CLTX因此被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采用总额法被责令改正

江苏KLHB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共计7,527.26万元。上述业务对相应供应商的采购成本共计6,719.35万元,实质为广告代充值业务(据客户需求制定不同的投放策略实施媒体投放),YYL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2022年12月26日,兼有其他事项,KLHB被江苏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总额法”和“净额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即: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交易实质,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如果能控制,表明公司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该商品(或委托另一方代其提供该商品),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不能控制,表明公司是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该商品,即为他人提供协助,企业作为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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