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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宜进一步提高

听说: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宜进一步提高 中税至诚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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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家说: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宜进一步提高?

作为一名奋战在业财税合规战线上的“税务人”,最近被不少人问到:在如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里,财税合规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运营中无法避开的关键部分。特别是对广大中小微企业而言,在构建和执行财税合规体系时,会碰上不少难题,像对相关概念的理解、成本方面的考量,以及选择合适的合规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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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广受关注。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建议把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1万元。还有代表建议将个税“起征点”由每年6万元提高至每年10万元,并从刺激消费的角度强调了提高“起征点”的必要性。
个税“起征点”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俗称,指的是纳税人收入中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免征个税。目前我国个税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5000元,这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扶养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并兼顾一定前瞻性后综合确定的。虽然自2018年以来没有再提高,但是,除了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纳税人还可以享受社保费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同时,2022年还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又提高了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较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涉及财政收入筹集能力、税制公平、收入分配调节等重大问题,目前不宜进一步提高。理由如下:
首先,目前我国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不低。基本减除费用指的是纳税人收入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免征个税,并不是所有用于消费支出的收入都要免征个税。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究竟有多高,并没有明确的数据。可作参考的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减除费用较这两项标准都要高得多。国际上通常以基本减除费用与平均工资之比衡量个税基本减除费用的高低。如果比值较高,说明基本减除费用相对平均工资而言较高,纳税人在缴纳个税时可扣除的金额相对较多,个税负担相对较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法国、韩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基本减除费用扣除额与平均工资的比值分别为0.19、0.26、0.1、0.03、0.29、0.17。与此相比,2024年我国基本减除费用与全国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值为0.49,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值为0.88。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不低。
其次,提高个税基本减除费用,会弱化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个税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是以一定的税收收入规模为前提的。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并不意味着只有高收入人口缴税,中低收入人口不缴税,而应是高收入人口多缴税,中低收入人口少缴税,税率与收入成正比,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在个税设计上,通过设定较低的基本减除费用,让更多的人缴纳个税,最大限度地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与此不同,我国因基本减除费用较高,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群无需缴纳个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提高个税基本减除费用,可能会出现本就不缴个税的低收入群体并不受益,而中高收入群体降税效应更明显等情况,将弱化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再次,过高的个税基本减除费用,会限制我国个税筹集税收收入的能力。从个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来看,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的《政府财政统计》计算,2022年纳入统计的国家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平均为22.4%,美国为56.4%,俄罗斯为18.8%,我国仅为8.3%,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国家均值为21.9%。我国个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大体相同的国家,反映出我国个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是较低的,这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基本减除费用较高,由此导致个税的纳税人较少、税基较窄。如果再提高基本减除费用,将进一步削弱我国个税筹集税收收入的能力。
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发布的税收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取得综合所得的人员中,无需缴纳个税的人员占比超过七成,在剩余不到三成的实际缴税人员中,60%以上仅适用3%的最低档税率,缴税金额较少。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人员,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和其他扣除后,基本无需缴纳个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我国个税纳税申报人员中,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约占申报人数的1%,但这部分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五成以上,申报收入位居全国前10%的个人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九成以上,表明在维持现行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的情况下,我国个税制度能有效发挥调高惠低作用,较好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目前无需提高。至于支持养老、鼓励生育等,则可以通过调整专项附加扣除来实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5年3月31日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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