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可以使用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也可以使用非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还可以组合使用股权和非股权支付对价。支付方式是能够影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因素。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多个税种的处理,其中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涉税金额较大且具有代表性。笔者提醒,企业须注意支付方式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影响差异,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

一、案例背景
主体关系
甲公司 100% 控股 A 公司(主要资产为房产)和 B 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
乙公司(非关联方)吸收合并 A、B 公司,重组后 A、B 注销,甲公司持有乙公司部分股权,乙公司取得原房产和土地。
支付方式
合并 A 公司:全部以乙公司股权支付对价(100% 股权支付)。
合并 B 公司:5% 以乙公司股权支付,95% 以货币资金支付(股权支付比例仅 5%)。
核心条件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房产 / 土地增值大,甲公司拟长期持有乙公司股权。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合并 A 公司(100% 股权支付)
适用政策:符合《财税〔2009〕59 号》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支付≥85%、合理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性等)。
具体优惠:
A 公司:不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暂免收回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沿用原 A 公司股权计税基础。
乙公司:取得 A 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
2. 合并 B 公司(5% 股权支付)
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比例(5%)<85%,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具体处理:
B 公司:需确认资产处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取得 B 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认。
三、土地增值税处理
1. 合并 A 公司(房产转移)
适用政策: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1 号》规定(原投资主体存续,即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
具体优惠:A 公司将房产转移至乙公司,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乙公司未来转让房产时,按 A 公司原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
2. 合并 B 公司(土地转移)
同样适用优惠:虽股权支付比例低,但 B 公司原投资主体(甲公司)存续,符合 “投资主体存续” 条件。
具体处理:B 公司将土地转移至乙公司,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乙公司未来转让土地时,按 B 公司原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政策差异
| 对比维度 | 企业所得税 | 土地增值税 |
|---|---|---|
| 核心条件 | 股权支付比例≥85% | 原投资主体存续(持股比例无要求) |
| 合并 A 公司(100% 股权)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免所得税 | 暂不征税 |
| 合并 B 公司(5% 股权) | 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缴税 | 仍暂不征税 |
| 核心差异原因 | 企业所得税侧重 “股权支付比例” 量化门槛 | 土地增值税侧重 “投资主体是否存续” 实质条件 |
实操提醒
政策适用关键点
企业所得税:需同时满足股权支付比例、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性、持股锁定期(12 个月)等多重条件。
土地增值税:仅要求原投资主体存续(出资人存在即可,不限制持股比例)。
支付方式影响
高比例股权支付可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
低比例股权支付(甚至非股权支付)不影响土地增值税优惠,但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无法享受特殊性处理。
长期税务规划
若需降低即时税负,优先采用股权支付完成合并,尤其对企业所得税影响显著;
土地增值税优惠门槛较低,可结合重组后资产转让计划(如未来出售房产 / 土地)综合考量计税基础差异。
合规风险
重组需留存 “合理商业目的” 证明材料(如重组方案、业务整合计划等),避免被认定为 “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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