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三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劳务、服务)都完全一致;何为“四流一致”,加上合同流,四流完全一致。
每个公司都会有业务,有销售必有购进,有收入必有销售。从而,出现采购、物流/货流、开票、收付款等相关流程。这里也就是五花八门的流向不一的体现。
随着金税系统的进一步升级后,很多企业信息都透明化,三流不一,四流不一的的专票能否抵扣进项?是否存在虚开的风险?
又一虚开发票被稽查!
资金流与发票流不匹配!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0〕320号
这里划重点:
1、走逃失联
你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来函协查涉案企业,已走逃失联。所属管征局已于2018年6月21日将该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取得你公司管征局2019年8月7日开具的《走逃(失联)证明》,于2020年1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已期满送达。
2、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不匹配
经查询,你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经查询该公司开户银行账号分别向福建闽捷物流有限公司、闽清兴顺物流有限公司收取售油款项32659元、710202元,向上述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7037元、484083元,资金往来存在不匹配关系。
3、虚开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金额1513014元,税额257212.40元,价税合计1770226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发票金额314538.70元,税额13934.16元,价税合计328472.9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有的老板发出疑问,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对此,税局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咱往下看。
税局明确!
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
“
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况就会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所以,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老板们不用过分担心~
上述只是提到了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那有人又有疑问了,我们常听说的是“三流一致”,如果“三流不一致”除了涉嫌虚开发票,还有什么风险?
三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文件中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但是不是所有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都不能抵扣,以下3种情况明确了可以抵扣进项税:
1、发包方: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抵扣
2、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
3、分公司购进货物,总公司统一付款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三、面临刑法责任
“三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三流不一致”虽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了,发票这24个风险点
老板和会计们抓紧自查!
很多粉丝和老板们在公司实际运营中都会有不少疑惑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