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版全国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在2017版负面清单的基础上,2018版全国负面清单将63项限制和禁止的外国投资行业减少至48项。中国自2016年以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对负面清单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监管,无需商务部前置审批。
2018版全国负面清单中的大多数修订贯彻了最近公布的旨在放宽特定外国投资限制的措施,针对不同行业取消了下类要求:(1)禁止外国投资,(2)限于与中国企业合资或者合作,(3)中方控股,或(4)外资股比上限和其他经营限制(视情况而定)。放宽的行业包括金融服务、运输、专业服务、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和农业。特别值得注意的变化包括将某些金融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上限增加至51%,且相关上限在2021年将被取消,以及在2018年至2022年间取消汽车行业的外资股比上限。
2018年6月30日,发改委和商务部进一步联合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版自贸区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包括上海、海南等12个自贸区,涉及45项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在2018版全国负面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开放部分受限制或禁止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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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
2018年6月29日,商务部还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当日生效,并在简化外国投资监管程序方面超越了先前的规定:即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或重大的公司变更,原本须在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成立于2018年3月17日并取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新监管机构)分别办理的备案将统一办理。按照暂行办法,向商务部提交的相关信息应在市监总局备案的同时提交给市监总局,之后市监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商务部,以完成其备案程序。因此,申请人不再需要单独向两个监管机构分别提交内容相似的申请。
这是中国进一步促进外国投资和减轻外国投资者行政负担的又一举措。商务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在2018年曾多次表示,不久的将来,将看到进一步精简外国投资监管制度方面的相关措施(例如整合外国投资企业目前向多个政府部门分别提交的年度报告)。

“在目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大背景下,中国政府修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表明了坚持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决心。我们也对未来中国市场中的外商投资以及相关监管的进一步简政放权充满期待。”
—— 沈育欣,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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