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9月1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并实施《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规定),正式设立“不可靠实体清单”(清单)制度。这是中国自宣布设立清单计划15个月以来,首次出台有关的制度细节。
清单被认为是中国为应对美国针对多家中国企业及其产品(包括华为,以及最近的抖音和微信)进行限制而采取的反制措施。《规定》构建了清单制度的基本运行框架。根据《规定》,被列入清单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可能被限制或完全禁止与中国进行贸易。目前,中国还没有决定将任何特定的外国企业放入清单,但在当前的地缘政治形势下,这可能只是早晚的问题。
“不可靠实体清单”在实践中可能成为中国版的“阻断法案”,可能被更广泛地用于应对他国政府针对中国、中国企业或中国个人采取的制裁、出口管制或其他敌对性措施。
1. 哪些主体可能被列入清单?
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可能会被列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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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在决定是否将某个外国实体放入清单时,中国的有关部门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及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些关键的概念,譬如“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在《规定》中没有明确定义,在其他的中国法律中也没有出现过。这些概念的具体涵义,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发布指引或通过执法行动予以明确。
从文义上看,清单制度仅针对外国实体。至于外国实体的在华子公司是否会被列入清单,或者是否会因为与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存在关联关系而受到任何限制,目前尚不明确。
中国将建立一个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负责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商务部,这显示了商务部在清单制度实施中的主导角色。中国目前尚未公布有哪些部门将参与工作机制,但预期至少应该还会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和公安部等。
将外国实体列入清单前,工作机制可能会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规定》并未明确谁可以进行举报或建议。虽然有关部门可能可以按照惯常的渠道接收举报,但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根据《规定》进行举报、如何举报等,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果决定进行调查,工作机制将会予以公告。被调查的外国实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有关机构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或者决定将该外国实体列入清单。
根据《规定》,工作机制的调查权包括“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方式”。“其他必要的方式”为兜底性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排除参与工作机制的有关部门可能行使其在《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等其他法律和法规项下所拥有的其他调查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工作机制认为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事实清楚,可以不经过调查,直接将该外国实体列入该清单。在此情况下,将外国实体列入该清单的决定仍然将予以公告。
如果工作机制决定将某个外国实体列入清单,将予以公告。
将外国实体列入清单的公告可以提示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风险。这个提示本身就可能会产生影响,导致业务合作伙伴在与被列入清单的实体进行交易时更为谨慎。
此外,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针对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这些限制措施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规定》进一步规定“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个配合义务的对象可能包括任何受到中国司法管辖的中国与外国企业和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清单的公告中可以规定该外国实体改正其行为的期限。如果公告对改正期限作出规定,则限制措施仅在外国实体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才会实施。
根据《规定》,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工作机制申请继续与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从《规定》的文义来看,该申请似乎仅适用于进出口活动,而且必须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时才可能获得。除此之外,《规定》没有就如何申请许可、审查程序等做出进一步规定。
工作机制可以主动将外国实体移出清单,也可以根据该外国实体的申请,在考虑实际情况后将其移出。如果外国实体证明其在公告明确的改正期限内,改正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则工作机制应当将该外国实体移出清单。
清单制度是中国近期为应对美国不断升级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而采取的若干应对举措之一。举例而言,中国已经(1)收紧对来源于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包括可能限制出售抖音技术);(2)继续《出口管制法》的起草工作,以尽快建立体系化的出口管制制度;以及(3)针对一些美国政府官员和组织采取“对等制裁”,以作为对美国针对香港、新疆进行制裁的反制措施。
中国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并不针对某个特定国家,而是采取了对所有外国实体一视同仁的立场。因此,至少在纸面上,清单制度的潜在适用范围非常宽广,但实践中具体会如何操作和解释、将会有多少外国实体被列入,均有待进一步观察。此外,清单制度潜在可能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因为其所针对的行为和外国实体并不要求和中国存在领土关联。
实际上,清单制度并非中国独有。其他很多国家(尤其是美国)也都存在类似措施,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清单制度的出台,可以说是基于国家安全和/或公共利益理由收紧出口管制、制裁和外商投资管制的全球大趋势的一部分。
在全球经营且同时受中、美两国司法管辖的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中国如何实施清单制度,并且尽可能地采取防范措施,以免落入法律冲突的夹缝中。潜在的一些防范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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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美国针对中国(包括香港)、中国企业或中国个人采取的制裁、出口管制和其他限制性措施时,有必要对中国的清单制度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进行总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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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现有的合同条款,万一公司或任何主要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被美国或中国列入受限制清单,是否能够为公司提供足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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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在中美两国法律持续演变的背景下,现有业务结构/供应链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采取先发措施(比如分散关键供应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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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做出在清单制度下可能被视为敏感的决定,如对中国企业采取拒绝、限制或终止交易等措施,应谨慎评估并妥善记录做出决定所依赖的商业理由,并在所有潜在适用的法律下,评估该决定所面临的法律、政治和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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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律师会注册的外地律师(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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