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中贸易紧张局势日益加剧,以及在有迹象表明特朗普政府将在不久的将来大幅提高中国商品关税的背景下,中国政府近期宣布将对包括液化天然气在内的大量美国产品征收关税。1
拟征关税的潜在影响
众所周知,作为全球第二大液化天然气进口国,中国对液化天然气的需求量不断增长。2017年,中国液化天然气进口量增加了一倍以上,达4000万吨/年。2 中国同样也是美国液化天然气生产商的主要市场之一。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报告,中国在2017年成为美国液化天然气第三大消费国,占美国液化天然气出口总量近15%。3 考虑到目前美国政府将美中贸易逆差作为征收关税的理由,美中间互惠互利的液化天然气交易(美国为生产国,中国为消费国)被认为是减少贸易逆差的潜在途径,而中国加征关税的举措可能会使这一目的难以实现。
拟征关税至少可能在以下两个方面影响液化天然气市场参与者。
首先,由于液化天然气交易通常订立长期合同,拟征关税可能导致中国液化天然气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美国以外的液化天然气生产商,从而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关税问题。此外,中国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仅通过现货方式或组合安排(卖方可使用各种美国和非美国液化天然气来源)购买美国货品,而不会与美国液化天然气卖方订立长期合同。
第二,如政策实施,将对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液化天然气加征25%的关税,这将对美国液化天然气在中国市场的适销性带来重大影响。对美国液化天然气加征关税同样也会在美国液化天然气销售商和中国买家间现有和未来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安排下,引发重要的风险分配和缓和问题。
撰写本文之时(2018年8月24日),我们了解到仅有一名美国生产商宣布与中国买家订立长期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4 尽管如此,中国买家目前已经开始采取组合销售协议或液化天然气现货合同方式购买美国液化天然气货品。我们了解到美国生产商正与中国买家协商如何实现美国液化天然气的长期供应。对相关买家来说,中国对美国进口液化天然气加征关税对合同带来的影响将成为重点关注问题。本文(a)讨论中国买家能够在特定液化天然气购买合同安排下使何种合同工具规避或减少中国市场关税;以及(b)考虑到现行液化天然气安排可能无法满足希望降低潜在关税的买家,本文针对如何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解决美国进口液化天然气加征关税风险提出了一些想法。
降低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下的关税影响
在典型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下,存在许多特点可能允许中国买家减少或减轻其因美国液化天然气进口到中国所承受的额外关税风险。
从内容看,中国消费者购买美国液化天然气5的合同安排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特点:(a)合同期(如长期或现货供应);(b)供应来源(如与美国生产商直接订立销售协议或组合销售合同);以及(c)运输责任(如买方在美国装货港收货的“离岸价”(FOB)运输,或卖方负责将货品运输至买方指定的卸货港的“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需要首先知晓的一点是,无论中国买家向美国供应商购买液化天然气的合同安排采取何种形式,对典型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下的液化天然气进口所征收的关税需由买方支付。因此,根据现行合同安排,中国买家可能无法要求卖方(部分或全部)偿付中国海关征收的额外关税。相比现货合同下的一次性买家,长期合同下的液化天然气买家所承受的风险明显更高。
那么,长期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下的美国液化天然气中国买家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减轻或避免因购买美国液化天然气而承担关税(无论此类关税在近期或未来实施)?
第一,假设不存在选择美国以外供应商的可能性,且中国将长期对美国进口液化天然气征收关税,中国买家可以寻求援引液化天然气销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或相关合同受挫或无法履行理论 (doctrine of frustration)。买方是否能够援引上述条款或理论将取决于当事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合同的管辖法律下相关理论的可用性。
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通常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允许任何一方在因(在相关合同下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主张减免其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的常规定义是该事件必须超出受影响方的合理控制范围(例如,战争或天灾(即自然灾害))。援引这类合同保护条款的难点在于,不可抗力条款一般仅可在合同完全无法履行时援引,而很难在合同难以履行或合同利润降低时援引,且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证明合同无法履行的举证义务。
尽管加征关税可以归为买方无法控制的事件,但是关税虽然在财务方面加大了合同履行难度,但并未使买方无法履行接收货品的义务,因此关税本身可能无法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此外,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下将财务困难排除在不可抗力以外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在上述情况下,如液化天然气合同的签约对手方为国有实体,合同特别规定买方不得因政府行为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则合同方援引该等条款的能力将受到进一步限制。
在适用英国、纽约州或德州法律(即最有可能适用于与美国或组合卖方订立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的三大法律体系)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下,签约方也可主张合同“受挫”(frustration),且如主张成功,签约方将无需履行相关合同。尽管如此,合同因受挫而解除的标准极高,且成功解除的先例极少。为成功解除合同,签约方需要证明合同签约后发生一定情况,导致在无论在实际或商业上均无法履行合同,或使签约方的履约义务成为与其在合同签署时承诺的履约义务截然不同的义务。关税将提高合同履行成本,但关税本身是否能够成为主张合同受挫的原因仍有待论证。
第二,如液化天然气合同包含价格回顾机制,面临加征关税的中国买家也可在相关条款下启动价格回顾。根据相关规定,任一签约方可在触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合同价格回顾,价格回顾可采取定期价格回顾或专项价格回顾形式(或兼具两种形式)。如签约方无法通过协商约定对合同价格的修改,一方有权根据合同将争议提交正式争议解决流程(通常为仲裁或专家裁决)。尽管如此,我们了解到迄今为止,直接与美国液化天然气卖方签订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通常不含价格回顾机制,而将美国卖方作为潜在供应来源的组合销售合同反而更有可能包含价格回顾机制。
如上文“不可抗力”章节所讨论,能否基于上述价格回顾机制主张责任免除取决于合同条款,包括:(a)启动价格回顾前必须满足的合同性“触发”事件 (triggering event),以及(b)修订合同价格前必须满足的标准。如价格回顾条款外延足够宽泛,例如,规定如“相关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任何一方可启动价格回顾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修改价格,则中国买家能够基于对美国液化天然气货品大幅加征关税这一不可预见的因素启动价格回顾。如销售合同为组合合同,则可在卖方长期通过美国供应商供应大量液化天然气的情况下采用提出上述主张。以我们的经验看,在这一背景下启动价格回顾相当罕见。
第三,迄今与买家签署的不少美国液化天然气合同并不包含目的地限制,即这些合同对液化天然气的交货地点(当然需获得相关美国出口批准)未加限制。因此,中国买家可能选择在中国境外交付美国货物,由此规避任何额外中国关税负担。组合型供货合同也具有这种灵活性,尤其如果合同包含FOB条款(尽管如此,近期我们看到允许买家在首选接收站以外的接收站接收液化天然气的合同)。但是,虽然在中国境外目的地交付液化天然气或许有助于规避关税支出(除非目的地转移至更高值市场,致使运输及其它相关费用增加),买家仍可能蒙受商业损失。无论如何,若无办法以非美国液化天然气取代美国液化天然气,购买美国液化天然气的中国买家仍需寻找其国内需求的其它供货渠道,而这一新货源未必能节省净价支出。
第四,根据组合销售协议,对担心关税影响的中国买家而言,最直截了当的选项可能是选择一个液化天然气的非美国货源。但只有那些与美国卖方签有组合型供货合同而非直接销售协议的买家才享有这一选项。而即便对他们而言,从买家角度,这一选项仍可能是有限的,因为多数组合型供货合同都为卖方选择各合同年度的货源留有宽泛的余地。但是,卖方的酌处权并非没有限制,因为卖方通常必须从符合合同要求的指定来源供货,包括并无任何适用法律禁止买家接受来自指定货源的货物。但征收关税不可能使中国买家得以拒不接受来自指定美国货源的货物,因为进口到中国的美国液化天然气并未成为非法货物。尽管如此,卖方仍可按照与中国买家签订的组合型合同灵活选择非美国货源,避免使其买家可能因进口美国货物而不得不缴纳额外关税。
第五,作为最后一着的选项,中国买家可干脆拒不接受否则将按照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供应的美国货物。当然,这将使买家面临卖方因其未接受交货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例如计为考虑到因买家未接受交货卖方进行重新销售后其所承担的损失),或要求照付不议付款 (take or pay payment),由此买家不得不为其未接受的低于合同中具体规定的某个门槛的液化天然气付款。但是,撇开上述违约的法律后果及对买家构成的名誉风险不谈,买家不履行合约(即便根据合同没有理由这样做)的威胁或隐蔽风险仍可能对卖方形成商业压力,迫使其重新谈判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的条款,尤其在买家属基本客户或大额进货方的情况下。
从上述探讨可知,中国买家或许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降低或化解对进口中国的美国液化天然气征收追加关税的风险。但尤其在长时段征收关税的情况下,从买家角度而言,此类化解措施绝对谈不上完善,而且买家究竟能否采取这些措施仍取决于相关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的具体条款。
未来合同安排的谈判
无论中国最终是否会对美国液化天然气征收关税,在谈判与中国买家订立的涉及美国液化天然气的任何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时,均需考虑中美贸易往来前景恶化带来的风险。例如,中国买家可能认为,拟对美国液化天然气征收的关税不属于标准税收分配条款范围的常规进口税种,因而不应根据此类通用条款处理。对美国液化天然气征收的关税性质特殊:该关税针对从特定供货来源即美国进口液化天然气,也可说是针对美国政府采取的行动(即美国政府对中国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反制措施。从买家角度而言,让买家全盘承担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项下的这一风险可说有失公平。
理论上,备选方案之一(未经检验)是,双方通过降价至某一封顶金额分担额外关税负担—这显然是对买家有吸引力的选项,但对卖方或许未必。另一种办法是,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明确规定,若长时段征收关税,买家即有权减少已承诺的进货数量,或在更极端的情况下,主张不可抗力救济或类似救济。这些选项当然会对卖方构成某种程度的商业风险,但风险大小取决于求助特定救济的标准(例如必须征收关税多长时间)和救济的后果(例如降价幅度),而且无论如何必须参照与新买家签约的优势加以衡量。
就与美国供应商签订的组合型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而言,中国买家可要求如下特定权利,即在中国对来自美国的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时拒绝指定货源为美国。买家享有的这一权利显然会限制组合型卖方的灵活性,但假设卖方有足够替代货源,买家拒绝特定货源的权利就不会显得缺乏商业合理性。
如果涉及供应美国液化天然气货物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包含价格回顾机制,设定宽泛的价格回顾触发条件,从而得以在新增进口关税时回顾价格,其潜在优势不言自明。 另一种办法是,中国买家可设法将征收进口关税列为明示条件,使之有权据此要求回顾合同价格。
上述选项在现有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中并不常见。美国卖家在考量和应对中国买家面临的潜在关税风险时表现出的灵活性(甚至创造性),就可能成为使某一美国出口项目有别于另一项目的因素之一。
尽管从美国向中国市场进口液化天然气仍存在若干根本利好因素,但近期对美国液化天然气进口中国征收关税的威胁适时提醒人们,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和其它能源类商品购买合同)很容易受到超出任何一方控制能力的经济和政治事件的干预。鉴于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很少深入考虑贸易关税对国际液化天然气价值链的潜在影响,目前不存在应对关税之潜在影响的行业标准答案或通行的合同先例。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液化天然气行业及其他美国液化天然气卖家能否制定双方都满意能解决未来与中国买家签订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所包含的潜在关税风险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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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标注
1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808/20180802772616.shtml
2 https://www.lngworldnews.com/its-official-china-is-now-worlds-no-2-lng-importer/
3 https://www.eia.gov/todayinenergy/detail.php?id=35072
4 Cheniere Energy宣布其子公司Corpus Christi Holdings LLC和Cheniere Marketing International与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订立长期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详见https://www.pipelineoilandgasnews.com/regionalinternational-news/international-news/2018/february/cheniere-signs-lng-sales-deal-with-cnpc/
5 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液化天然气销售,但中国买家也可以与美国液化设施业主签订收费(tolling)协议,由业主根据相关协议向买方采购的天然气提供液化服务。中国拟对美国液化天然气加征关税也将影响通过上述方式进口至中国的液化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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