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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须知 | 俄罗斯修订涉及受制裁实体的争议管辖规则——除非制裁导致仲裁协议和法院选择协议无法执行,二者应当视为有效

客户须知 | 俄罗斯修订涉及受制裁实体的争议管辖规则——除非制裁导致仲裁协议和法院选择协议无法执行,二者应当视为有效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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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俄罗斯于6月8日通过修改案,改变了俄罗斯法院就涉及外国制裁所针对实体的争议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规则法律。该修改案于6月19日生效。本篇客户须知中,富而德将分析由此修改案带来的新风险,并就如何减轻风险提出建

俄罗斯6月8日通过修改案,改变了俄罗斯法院就涉及外国制裁所针对实体的争议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规则法律。该修改案于6月19日生效。本篇客户须知中,富而德将分析由此修改案带来的新风险,并就如何减轻风险提出建议。

2020年6月8日,俄罗斯通过第171-FZ号联邦法律¹修订案),对俄罗斯法院就涉及外国制裁所针对实体(目标人士)的争议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规则做出修订。修订案于2020年6月19日生效。目标人士订立的仲裁条款及法院选择协议仍然有效且可强制执行,但如果俄罗斯法院认定该等协议因外国制裁而“无法履行”,则可认定不受该等条款约束。修订案还规定,俄罗斯法院有权发出禁诉令。本文中,我们将分析由此带来的新风险,并就如何减轻风险提出建议。

概要

修订案规定,涉及目标人士或因针对俄罗斯的制裁而引发的争议属于俄罗斯商事法院(arbitrazh法院)排他性管辖。涉及目标人士的现有或新的仲裁协议及法院选择协议仍可强制执行,除非俄罗斯法院认定该等协议“无法履行”,即俄罗斯境外的仲裁或诉讼程序因制裁而无法继续开展。

很难预测俄罗斯法院会如何分析制裁是否会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无法履行。一方面,自2014年以来已有的制裁迄今为止没有对国际法律程序造成严重阻碍。另一方面,也存在如下风险:在制裁并没有导致仲裁或法院选择协议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但确实导致目标人士难以支付仲裁费用或造成其他类似问题的情况下,俄罗斯法院仍可能裁定某仲裁或法院选择协议不可强制执行。此外,外国制裁会不断变化,并且存在限制程度不断收紧的趋势。

因此,不能排除仲裁和法院选择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法履行的情况,并且目标人士将不得不将其争议提交到俄罗斯法院解决。这一风险不仅适用于当前的受制裁实体,也同样适用于将来可能受制裁影响的其他俄罗斯大型公司。

如果没有争议解决条款要求将目标人士的争议提交外国法庭,或者如果相关协议因制裁而“无法履行”,目标人士在现有规则下可以向俄罗斯法院寻求禁诉令来阻止外国法律程序。此外,根据一项新规,俄罗斯法院有权命令违反禁诉令的一方向目标人士支付违反方在外国法院或仲裁庭主张的金额以及目标人士进行抗辩而发生的费用。这项新的权力为俄罗斯法院发出禁诉令提供了支持。

修订案的适用范围

修订案对俄罗斯针对商事诉讼的程序法律《仲裁(商事)程序法典》下的司法管辖权规则作出了变更。俄罗斯商事(仲裁)法院现就以下争议获赋予排他性管辖权:

  • 涉及目标人士,或
  • 因针对目标人士的制裁引起。

目标人士包括:

  • 外国制裁所针对的俄罗斯公民及法律实体,及
  • 受针对俄罗斯的制裁影响的外国法律实体,可能既包括俄罗斯受制裁实体的外国子公司,也包括通过违反一级制裁而触发的次级制裁所影响的第三方。
修订案没有明确触发新法规的制裁类别。尽管修订案可以被解释为仅适用于特别指定国民(SDN),但俄罗斯法院可能采纳更宽泛的解释,即包括受一切外国制裁(包括行业制裁)影响的所有人士。
修订案适用于涉及目标人士的所有争议,即使有关争议未受到制裁影响。修订案并没有排除被视为落入外国法院排他性管辖的争议。因此,如果同一争议按俄罗斯法律属于俄罗斯法院排他性管辖,按外国法院规则又属于外国法院管辖,那么俄罗斯的新法规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问题。

排他性管辖权的效力


根据新的规定,目标人士可以将争议提交俄罗斯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而不论仲裁或法院选择协议是否将争议提交外国法院或仲裁庭。俄罗斯法院将拥有管辖权,除非同一争议已在另一地点(如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待审理。修订案没有阐明,如果俄罗斯法院发出的禁诉令(见下文)所禁止的外国法律程序事实上并未终止,目标人士是否能够寻求由俄罗斯法院审理。

目标人士还可以在外国法律程序中援引修订案来对抗外国法院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尽管此等异议不可能阻止外国法院或仲裁庭审理争议,但遭到此等异议的外国判决或裁定将无法在俄罗斯强制执行。相反,如果目标人士提起外国法律程序或参与该等程序且未提出异议,该目标人士之后将不能援引俄罗斯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举例而言)来反对有关裁定在俄罗斯获承认及强制执行。

仲裁及法院选择条款仍然有效但可能有风险


根据修订案,如果目标人士订立仲裁或法院选择协议,即视为其已放弃俄罗斯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因此,默认目标人士订立的该等仲裁及法院选择协议仍然有效且可强制执行。

这里涉及一项重要的例外情形:如果外国制裁“对目标人士诉诸司法造成阻碍”,并因此导致争议解决地选择条款无法履行,则目标人士可以将争议提交俄罗斯法院,而不理会任何仲裁或争议解决地选择条款。

修订案没有载明制裁的哪些影响会被视为对外国法律程序造成“阻碍”。目标人士是否必须证明外国法律程序已经客观上及最终地因制裁而被阻止,而不仅仅是变得更加困难,这一点仍有论辩余地。

制裁各有不同,既有没有那么繁冗的制裁(如针对俄罗斯银行及油企的行业制裁),也有限制程度更高的特别指定国民制裁。很难预测行业制裁会如何阻碍俄罗斯实体参与仲裁,并且事实上自2014年首次重新引入制裁以来,此等仲裁在许多领先的仲裁机构仍在持续进行。我们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即使当事方被指定为特别指定国民会造成严重阻碍但仍然是可以克服的,因此涉及特别指定国民的仲裁能够且确实会继续进行。

这一模糊性在以下方面为争议创造了空间:约定仲裁条款或法院选择协议是否仍有效力,或者(与原始意图相反)当事方是否必须在俄罗斯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诉讼。即使争议解决条款事实上仍可履行,俄罗斯法院仍可裁定“阻碍”已经造成。例如,在修订案通过之前,莫斯科市的仲裁庭在某一案件中曾裁定某俄罗斯实体被指定为特别指定国民导致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的仲裁条款无法履行,原因在于制裁限制银行转账及其他一些问题。

禁诉令

目标人士现在有权向俄罗斯法院寻求禁诉令,禁止提起或继续开展违反俄罗斯法院排他性管辖权的外国法律程序。俄罗斯法院将按惯常审理程序决定是否发出禁令,而不是以临时措施形式。这意味着取得禁令的过程可能相当耗时且需要向外国当事方发出通知。

尽管禁诉令不可能阻止外国法院或仲裁庭审理在该等法院或仲裁庭待审的争议,但任何违反禁令作出的外国判决或裁定将无法在俄罗斯强制执行。另外,如果对方无视禁诉令而针对目标人士取得外国判决或裁定,俄罗斯法院有权命令违反禁令方向目标人士支付一笔金额最高达到外国法律程序中主张的全部金额加上诉讼费的款项。该规定具有模糊性,可以解释为违反禁令需要支付罚款(不论外国法院或仲裁庭是否支持针对目标人士的索赔主张)。尽管该等法令可能很难针对无资产在俄罗斯的外国当事方强制执行,但外国当事方仍须就自身情况作出审慎考虑。

降低风险


交易方应权衡将争议提交外国法院和仲裁庭审理和法院选择条款可能被忽略的风险。尽管制裁不会使上述条款无法执行,但即使目标人士面对的障碍较小(例如申请豁免支付仲裁费用),俄罗斯法院仍可能会认定相关条款无法执行。外国交易方可能无法接受这一风险,并要求修改与俄罗斯交易方间的仲裁条款谈判方式。

修订案限制将争议提交法院以及“俄罗斯以外的国际商事仲裁庭”,然而“俄罗斯以外的国际商事仲裁庭”这一措辞并不严谨。我们认为,这一措辞可以解释为规定仲裁的法定地点,但俄罗斯法院可能对此采取宽泛解释,即“俄罗斯以外的”可以指仲裁地点位于俄罗斯境外,或仲裁由外国仲裁机构管理(即使当事人选择俄罗斯作为仲裁地点)。

修订案允许交易方将涉及目标人士的争议提交外国法院或仲裁庭,但未指明该等争议是否能够在俄罗斯提交仲裁。俄罗斯政府可以主张俄罗斯法院对涉及目标人士的争议享有排他性管辖权,故该等争议不得提交仲裁,除非争议提交外国仲裁庭且仲裁条款仍可履行。但是,我们认为更为适当的解释应该是修订案未限制将争议提交仲裁(修订案明确规定的除外),尤其是,未限制将相关争议提交俄罗斯国内的仲裁。因此,当仲裁裁决能否在俄罗斯执行对交易方而言至关重要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考虑将其争议提交地点位于俄罗斯的临时仲裁或由俄罗斯仲裁机构(如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俄罗斯仲裁院))主持的仲裁地位于俄罗斯的仲裁。但这一选择在降低修正案带来的风险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其他风险,例如俄罗斯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司法监督(对此外国交易方可能无法接受)。

折中的办法是采用多层(瀑布式)仲裁条款,规定交易方同意的首选外国仲裁庭,同时也提供备选仲裁庭。如争议无法提交外国仲裁庭(如伦敦仲裁院或国际商会),交易方可将争议提交备选外国仲裁庭(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如争议无法提交备选外国仲裁庭,则提交位于俄罗斯的临时仲裁或由俄罗斯仲裁院或其他俄罗斯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重点在于,瀑布式条款应明确规定争议无法提交外国仲裁庭的具体情况,以及证明该等情况所需的证据。由于瀑布式条款并未得到修正案的明确认可且未经测试,因此无法完全排除风险,而且部分外国交易方可能并不接受瀑布式条款。但是,如交易方希望降低其争议解决条款无法执行的风险,仍可考虑采用瀑布式条款。

降低风险的方式不止于此。例如,交易方可以明确约定其在制裁实施后需要采取的措施(如在适当的时候寻求豁免)。交易方也可以放弃对外国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或向俄罗斯法院提出反诉讼禁令的权利(但该等弃权在俄罗斯可能无法执行)。

修订案的通过要求交易方寻求有关争议解决和制裁的专家意见,从而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避免错误和歧义。我们乐于与您讨论任何问题,帮助您降低现有合同和新交易带来的任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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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标注
  1. 修订案通常措辞比较模糊,可能存在不止一种解释。我们在本文中就修订案提出我们的意见,但将来俄罗斯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解释。

联系人

Noah Rubins

合伙人,巴黎

noah.rubins@freshfields.com

Mikhail Loktionov

合伙人,莫斯科

mikhail.loktionov@freshfields.com


钟津翰(John Choong)
合伙人,香港/中国大陆
john.choong@freshfields.com

Alexey Yadykin

顾问律师,莫斯科

alexey.yadykin@freshfields.com

柳昕(Xin Liu)
中国争议解决业务主管,香港/中国大陆
xin.liu@freshfields.com

彭玥园(Pauline Peng)

律师*,香港

pauline.peng@freshfields.com

* 在香港律师会注册的外地律师(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s)



富而德成立于1743年,是国际律师事务所中的翘楚,也是历史最为悠久的顶级国际律所。本所拥有超过390位合伙人和超过3100名律师组成的网络,覆盖全球16个国家的28个重要商业中心。本所在大中华区及亚洲其他国家、欧洲中东美国均设有办事处,我们紧密合作为您提供领先业界的法律服务

本文仅载列一般资料,并非旨在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提供者为国际律师事务所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一家根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组建并受英国律师监管局规管的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下称“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以及在一系列司法管辖区以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名义执业的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的办事处和联属实体以及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US LLP)(在本文中合称“富而德”)。关于监管信息,请参阅网页www.freshfields.com/support/legal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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