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讨会成果涉及竞委会的执法工作、与其他竞争执法机构的协调和对标、数字经济和政策发展等,相关成果概要如下:
竞委会自2015年《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条例》”)全面生效以来的成功执法记录,其中包括: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已经审理的所有五宗案件中,竞委会均获胜诉,在另外三宗案件中,通过使用《条例》规定的非诉讼方法解决并纠正了案情较轻的竞争问题,成效立竿见影,且符合成本效益。上述非诉讼方法包括接受相关方做出的承诺以及发出违章通知书等;
公布新的《第60条承诺政策》、竞委会举办的公众参与活动、围绕涉及香港消费者和营商环境的逾30个公共政策及措施所开展的咨询工作、以及即将推出的首次将香港竞争法个案改编并搬上屏幕的电视实况剧。推出该剧旨在使公众加深对《条例》以及竞委会工作的了解;以及
未来三大主要关注领域:(a)影响民生(尤其是低收入或基层市民)的反竞争行为;(b)骗取政府资助或公共资金的合谋行为;以及(c)涉及数字经济的个案。
随后的小组讨论会还就以下议题进行了探讨:
过去六年,竞委会就九宗卡特尔案和一宗滥用支配市场地位案在审裁处提起诉讼,共计涉及52名被告,包括40家公司和12名个人。此外,竞委会还通过接受相关方作出的承诺的方式解决了两宗案件,并已开始使用包括发出违章通知书在内的新执法工具。
对于优先选择就哪些案件向审裁处提起诉讼,竞委会态度谨慎,以期逐步为重大问题夯实先例基础,如经营者的概念、单一经济体以及经济效率豁免等问题。
执法所产生的威慑程度是竞委会在决定案件处理优先级时的考虑因素之一。上述三大主要关注领域对于确定案件的优先级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覆盖一系列具有不同威慑程度的案件。
通过选择案件(如已入禀审裁处的医疗气体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教科书商合谋定价案)、运用诸多执法工具(如发出违章通知和接受承诺)以及定期与其他竞争执法机构开展沟通和协调,竞委会不断努力寻求突破。同时,竞委会也致力避免出现败诉,以免由此导致产生可能妨碍未来执法的先例。
在如下两个领域,竞委会往往会参考其他竞争执法机构的做法:
对《条例》的解释:由于《条例》的实体性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第101条和第102条大体类似,因此竞委会在对《条例》进行解释时参考了欧盟先例。此外,竞委会也参考了其他司法辖区(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做法。随着香港竞争制度逐步成熟并形成自己的先例,未来该等参考海外先例的做法会逐渐减少。
针对已发起案件的做法:对于优先处理或由其发起的案件,竞委会会参考其他竞争执法机构类似的研究或调查,以了解应对类似问题的方法,不过竞委会所采取的具体方法会考虑香港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竞委会避免:
仅仅因为特定被告在香港开展业务即将海外针对该等被告所采取的行动直接移植到香港;以及
处理与香港没有关联的案件。迄今为止竞委会提起的所有案件均与香港存在充分关联,且该等案件已通过当地渠道引发关注,例如通过市场参与方的问询、宽大处理申请、竞委会自己的市场情报或香港其他执法机构提供的情报。
竞委会经常与其他竞争执法机构协调,以共享知识、专长和经验。该等执法机构并不限于与香港签署了正式谅解备忘录的司法辖区。
迄今为止香港尚无公开的跨境执法案例。
数字经济是竞委会执法工作的新焦点之一。近期竞委会一直在关注在线配送平台,目前正在搭建处理数字经济领域案件所需的能力和专业知识。
在考虑数字经济相关案件时,如果案件与香港几乎没有关联、或海外可用救济方案也可解决可能在香港产生的问题,则竞委会会避免对该等案件进行调查。
与市场监管总局不同,短期内竞委会并不打算就数字或平台经济发布任何指南。
在《第60条承诺政策》之外,近期的经验积累也使竞委会正在考虑发布进一步的政策或指南。
如何处理可持续发展协议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问题是一个重要议题,竞委会正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相关进展,但是竞委会在此议题上收到的问题数量尚不足以使其在目前时点发布指南。
|
亚洲反垄断业务联席主管 合伙人,香港 alastair.mordaunt@freshfields.com |
![]() |
尹冉冉 (Hazel Yin) 中国反垄断业务联席主管 合伙人,北京 hazel.yin@freshfields.com |
![]() |
Ninette Dodoo (杜宁) 中国反垄断业务联席主管 合伙人,北京 ninette.dodoo@freshfields.com |
![]() 富而德成立于1743年,是国际律师事务所中的翘楚,也是历史最为悠久的顶级国际律所。本所拥有超过400位合伙人和超过3100名律师组成的网络,覆盖全球16个国家的28个重要商业中心。本所在大中华区及亚洲其他国家、欧洲、中东和美国均设有办事处,我们紧密合作为您提供领先业界的法律服务。 本文仅载列一般资料,并非旨在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提供者为国际律师事务所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一家根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组建并受英国律师监管局规管的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下称“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以及在一系列司法管辖区以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名义执业的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的办事处和联属实体以及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US LLP)(在本文中合称“富而德”)。关于监管信息,请参阅网页www.freshfields.com/support/legalnotic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