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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须知 | 中国法院获授权作出临时措施以协助在香港进行的仲裁

客户须知 | 中国法院获授权作出临时措施以协助在香港进行的仲裁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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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已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引言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已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 根据保全安排,在内地或香港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另一司法管辖区当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以支持其仲裁。
  • 具体而言,由认可机构管理的香港仲裁案的当事人,现在可以针对內地当事人直接向内地法院取得临时救济。这是一项重要手段,而且临时救济可以包括冻结资产或禁止持续侵犯知识产权。
  • 重要的是,香港是首个也是唯一与内地订立上述安排的司法管辖区,这提高了香港作为仲裁地审理中国相关仲裁案的吸引力。 


保全安排

一直以来,仲裁地为中国境外的仲裁双方,在内地取得临时救济以支持其仲裁程序,遇到不少困难。
临时救济是仲裁中的一项重要手段。这可以用于防范当事人在仲裁程序期间转移资产,令自己无法履行判决;销毁主要证据以规避证据披露;或通过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使争议加剧。许多司法管辖区,包括例如香港、新加坡伦敦等主要仲裁中心,已经允许当地法院授予临时救济以协助境外仲裁。
目前,保全安排明确允许就某些仲裁地位于香港的仲裁案,向内地法院取得临时救济。对于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仲裁案,或者是所涉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仲裁案来说,取得上述救济尤其有用。

运行机制

本所在早前的客户须知中,概述了保全安排的机制。须注意的关键要点如下:
  • 保全申请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包括在启动仲裁前)的任何时候提出。如果在仲裁启动前寻求救济措施,则相关的仲裁机构必须于30日内证明其受理案件,否则的话,临时措施将告失效。
  • 并非所有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均可受惠于保全安排:仲裁必须由认可机构管理。当事人在挑选管理其争议的仲裁机构时,应该考虑保全安排是否适用。迄今为止,已经有六家位于香港的机构获得认可: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仲裁中心) 

    •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 

    •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 

    • 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我们预期,随着国际机构拓展其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多的机构将被纳入上述名单,以利用保全安排的优势。
  • 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时,当事人可以取得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措施。理论上,与香港授予禁制令的一般权力相比,行为保全涵盖各种各样的行为。不过,这是中国法律项下一项相对较新的举措,因此其适用范围是否如香港临时禁制令一样般灵活及广泛,仅有有限的法理依据。
  • 相反,对于在内地进行仲裁寻求香港法院作出临时救济的当事人而言,保全安排并不表示会有重大改变。上述程序的当事人已经可以根据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45条以及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救济,而保全安排仅确认了上述机制的适用性。


总结

保全安排是以香港与内地之间关于跨境争议的多项现有其他安排为基础,包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本年一月经修订)以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香港已经是热门的仲裁地,特别是涉及到中国内地当事人。保全安排标志着香港仲裁的一项重要发展,原因是在中国境外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仲裁中尚未能提供类似的救济。考虑以香港为仲裁地的当事人现在大可以放心,在中国内地已经有取得临时救济的明确机制。长远而言,当事人亦可密切留意香港在仲裁管理服务方面有更多的仲裁机构可供选择。

联系人
钟津翰 (John Choong)
合伙人

john.choong@freshfields.com

Nicholas Lingard
合伙人
nicholas.lingard@freshfields.com
陈勇维 (Yong Wei Chan)
资深律师

yongwei.chan@freshfields.com

柳昕 (Xin Liu)
资深律师
xin.liu@freshfields.com
彭玥园 (Pauline Peng)
律师
pauline.peng@freshfiel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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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获评ALB中国法律大奖之年度最佳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

  • 2019年获评ALB香港法律大奖之年度最佳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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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载列一般资料,并非旨在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提供者为国际律师事务所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一家根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组建并受英国律师监管局规管的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下称“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以及在一系列司法管辖区以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名义执业的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的办事处和联属实体以及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US LLP)(在本文中合称“富而德”)。关于监管信息,请参阅网页www.freshfields.com/support/legal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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