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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须知 | 欧盟外国政府补贴白皮书抢先看

客户须知 | 欧盟外国政府补贴白皮书抢先看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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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欧盟委员会预计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针对外国政府补贴的白皮书,建议引入新的事前审批及/或事后调查制度,以应对外国政府补贴对欧盟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白皮书将公开征求意见,预计最终立法不会早于2

欧盟委员会预计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针对外国政府补贴的白皮书,建议引入新的事前审批及/或事后调查制度,以应对外国政府补贴对欧盟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白皮书将公开征求意见,预计最终立法不会早于2021年底生效。

一旦立法通过,获得非欧盟政府补贴的企业在并购欧盟企业时以及日常经营中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审查。这将会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目前,欧盟的竞争、贸易政策和公共采购等规则针对欧盟成员国实施的补贴政策进行了规制,但对于非欧盟国家的类似补贴缺乏相关规定。白皮书旨在填补这一监管空白,据悉其将设置一个总体的政策原则以及两个具体的制度模块,以解决外国政府补贴对欧盟竞争的影响。

本文概括了白皮书的可能框架,并对白皮书产生的现实影响进行探讨。

1.白皮书旨在解决什么问题?


由于国家对企业发放补贴可能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欧盟竞争法对国家援助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制。但是,欧盟现行法规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补贴行为,而不适用于非欧盟国家的补贴行为,尽管后者也同样可能扰乱市场竞争。因此,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担心这一制度漏洞将使欧盟企业在与非欧盟企业竞争时处于劣势,特别是考虑到某些外国政府补贴是受战略目标驱动,以期在欧盟扩大市场份额并将技术转出欧盟境外。

2.欧委会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据悉白皮书将提出两个制度方案建议,可能择一或共同采纳。

建议方案 1  事后调查

建议方案1(“方案1”)规定,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成员国主管机关和/或欧委会)可依职权开展事后调查,而不要求事前申报。方案1适用于在欧盟设立或在欧盟开展业务的经营者从外国政府补贴中获益的所有市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程序上,方案1将包括两个阶段:

  1. 初步审查阶段:初步判定是否存在扰乱欧盟市场竞争的外国政府补贴。若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问题,主管机关可终止审查;反之,将启动深入调查。
  2. 深入调查阶段:在该阶段,主管机关需要进一步证实存在实际或潜在的扰乱欧盟市场竞争的外国补贴。
建议方案 2  事前审批

建议方案2(“方案2”)的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并购交易,但较方案1更为严格——其要求相关交易方向欧委会进行事前申报。与方案1一样,方案2也分为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两个阶段。

未来,方案2项下的申报义务触发事件或有两种可能:(1)广泛地要求所有并购欧盟目标业务的交易均需申报;或(2)仅要求申报已获得或预期会获得非欧盟国家政府补贴的并购交易。

“并购”的定义很可能包括达到一定股权/表决权或控制权/影响力标准的少数股权投资,且其涵盖的交易范围可能大于《欧盟并购条例》项下定义的经营者集中。此外还可能设有金额标准,以仅将达到一定规模的交易纳入审查范畴。

就具体申报而言,预计并购方需要提交包含交易基本信息在内的信息通知以供审查。审查进行时会有停顿期,预计至少在初步审查阶段,交易方将不得实施交易。

3.实质审查标准


在上述两方案中,审查结果均取决于以下标准,即:相关并购交易或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受到了外国政府补贴,即分析不取决于补贴受益人的国籍,而取决于政府补贴的来源国。

“补贴”一词的定义预计将较为宽泛,可能包括出口融资、国产化比例规则、债务豁免、担保、税项宽免、零利率贷款等直接或间接融资支持。但与欧盟现行的国家援助规则类似,20万欧元以下的补贴有可能获得豁免。

若主管机关认定某项外国政府补贴扰乱了欧盟市场竞争,则需在外国补贴可能在欧盟境内产生的积极影响与上述反竞争影响之间进行权衡。

就并购交易而言,与欧盟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则类似,若主管机关认为外国政府补贴推动了一项交易的进行并扰乱了欧盟市场竞争,则其可以附条件批准或禁止该交易。而对于其他市场行为(如利用外国补贴在欧盟推行低价政策),主管机关可采取禁止相关行为或要求支付矫正金等诸多措施,以维持欧盟市场的竞争秩序。

4.对未来实践的影响

上述白皮书是欧盟立法的起始步骤,在立法最终通过前仍可能存在大幅改动。各欧盟成员国对于这一提案也可能会有不同看法。但是,考虑到方案1和方案2拟赋予欧盟主管机关的广泛权力,未来任何新机制的引入均可能对诸多利益相关方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对并购交易而言,除欧盟现行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外国投资审查以外,白皮书或会引入额外的监管审查框架,并带来如下影响:

  • 目标公司及卖方或会难以吸引广泛的买家(包括受国家支持的投资者);
  • 国家出资企业并购欧盟企业的交易或更难以获得批准;
  • 有政府背景的养老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或需接受国家补贴审查,并向主管机关说明其投资未获得政府补贴;
  • 所有投资者均需了解上述程序对自身及其竞争者可能带来的优势及劣势;以及
  • 尽早进行交易规划,包括谨慎评估交易融资条款和来源——主动与欧盟主管机关沟通或将成为交易及时实施的关键所在。
联系人

尹冉冉 (Hazel Yin)
中国反垄断业务联席主管
合伙人,北京
hazel.yin@freshfields.com
Ninette Dodoo (杜宁)
中国反垄断业务联席主管
合伙人,北京
ninette.dodoo@freshfields.com
崔东豪
资深律师,北京
donghao.cui@freshfiel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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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载列一般资料,并非旨在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提供者为国际律师事务所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一家根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组建并受英国律师监管局规管的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下称“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以及在一系列司法管辖区以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名义执业的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的办事处和联属实体以及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机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US LLP)(在本文中合称“富而德”)。关于监管信息,请参阅网页www.freshfields.com/support/legal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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