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冲刺业绩,不少企业都遇到过这样的甲方,强势要求先全额开具专票,货物却要延迟好几个月才发。比如2025年12月开票,2026年4月才发货。这种情况一入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报表就会引发税会差异,很可能就会收到S局的风险提示。
那怎么办?写情况说明是必经的一步。但怎么写才能清晰说明情况、避免后续麻烦呢?
我优化了以下这份模板,助你把两税差异说清楚,让税务审核更顺畅!
关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XX税务局:
我司近日收到贵局发来的风险提示,提示我司存在“开票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差异。经我司认真自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01、增值税收入确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我司客户因内部结算要求,在供货前需提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我司虽尚未发出货物,但已依约开具发票,并已按开票金额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依法完成纳税申报。
02、企业所得税收入未确认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我司虽已提前开具发票,但货物尚未实际发出,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我司在当期暂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也未结转相应成本。
03、差异合理性说明
综上所述,两税差异源于税收政策对收入确认时点的不同规定:
增值税以开票时点为准,重在票据流转与抵扣链条的完整;
企业所得税以风险报酬转移时点为准,重在经营成果的实际实现。
我司严格按照各税种的规定分别进行收入确认与纳税申报,虽在当期报表中体现金额差异,但符合税法要求,不存在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的情形。
附件中已提供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及发货计划安排,供贵局审核。
感谢贵局的监督与指导!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发票已开、货物未发,两税差异引风控?这份情况说明模板请收好!
荔丰财税蛙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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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丰财税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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