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侵权分为两种,一种叫做等同侵权,doctrine of equivalent。一种叫做字面侵权,literal infringement。
(一)等同侵权 doctrine of equivalent
等同侵权的意思就是,被告侵权的产品,里面的element(基本部分、每一要素)可不可以在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里面找到,如果每一部分都能在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里面找到的话,即形成一一对应,构成等同侵权。
举个例子,假设有人发明了一个机器,这个机器有打印和扫描两个功能,然后我们现在生产了一个机器,这个机器也有打印和扫描两个功能,所以我们生产的产品和这个发明是完全吻合、一一对应、全部覆盖的,所以属于侵权,因为产品和专利一样,都具有A、B功能。
第二个例子,假设这个专利的机器包含了A打印功能和B扫描功能,与前面一样,我们现在生产的产品只有A打印功能,没有B扫描功能,那是否侵权呢?答案是不侵权,因为我们只有A打印功能,没有专利产品所具有的B扫描功能,没有形成一一对应,也没有完全覆盖专利产品。同样,如果我们只有B扫描功能,没有A打印功能的话也不构成侵权。
第三个例子,假设还是同样的专利,也是具有A打印功能和B扫描功能这两个功能,我们现在生产了一个机器,有打印和扫描功能,同时我们的产品还有复印的功能,多出来这么一个C功能,这种情况下是否侵权?其实是侵权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专利的A、B功能都能在我们的产品里面找到,我们的产品和他的专利已经一一对应,形成全面覆盖了,满足侵权的条件了,无论我们再附加任何功能到现有的产品上,都是没有用的,它规避不了原来的专利。也就是说,我们的产品里再加上C或者D、E、F等再多的功能,对于侵不侵权不构成任何影响,因为我们的产品和它的专利已经一一对应构成侵权了。

第四个例子,专利产品里面有A和B两个功能,我们的产品里面有C和D这两个功能,那是否侵权呢?答案是不侵权。如果专利里面的A和B不可以解释成产品里面的C和D,那就不侵权,反之侵权。我们知道专利里面的A和B功能是可以解释的,可以根据这个专利的说明书、期刊、一些杂志或者审查员的经验、法官的常识进行解释,以便于大众理解。解释完A和B功能,看看它们和我们产品的C和D功能相不相同,如果相同的话,那就是侵权,不相同就不侵权。
第五个例子,一个专利里面有A和B两个功能,我们的产品里面只有一个C功能,那算不算侵权呢?这个时候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判断专利里面的A和B功能可不可以解释成C功能,注意这里就不再需要一一对应了。无论我把这个专利产品的每一个element,合起来也好,分开也好,只要不能解释成C功能的话,就不侵权;能解释成C功能的话,就侵权。同样如果专利产品里面有A和B功能,我们的产品里面有C、D、E功能,它们表面上看起来是不同的,那就看可不可以把专利里面的A和B解释成产品里面的C、D、E,所以在这里就没有说要一一对应,而是通过解释对它们到底相不相同进行分析判断。
(二)字面侵权 literal infringement
字面侵权是指专利产品和侵权产品之间,它们的每一部分能不能一一对应的找到,根本不需要进行任何解释就能直观的看出来。
比如前面的例一到例三,就是literal infringement。专利产品和侵权产品,功能完全一样或者完全覆盖,我们不需要解释,一看就能明白,很明显是侵权的。再举个例子,比如专利的权利要求里面是塑料的笔杆和橡皮,有一个产品,同样也是塑料的笔杆和橡皮,那这就是literal infringement。我们不需要解释“这是塑料的,这是不是一款笔?是一款笔,那有没有笔杆?有笔杆。还有一个部分是橡皮,那这是不是橡皮,是橡皮,那就是一一对应……”对于literal infringement,不用解释就能判定是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