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之前讲“解释权利要求的基本原则——依附说明书”时提到,解释权利要求必须把握两个核心:
(1)权利要求必须给于最广泛的合理解释并且和说明书保持一致;
Claims must be given their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consistent with the supporting description (specification).
(2)权利要求必须鉴于说明书但又不能把说明书的含义强加到权利要求中。
A claim must be interpreted in light of the specification without reading limitations from the specification into the claim.
例子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图1 婴儿座椅的固定器
图1是一个婴儿座椅的固定器,如果我们只看权利要求中第二个limitation “a rear portion for engaging with a seat back”,可以把它解释为图1表示的意思“#20是#14的rear portion,#20挨着座椅靠背#12”。
但是如果脱离说明书去解释的话,#20完全可以省略,因为板子#14本身就有rear portion,如图2所示的蓝色阴影部分,而#14的rear portion也是挨着座椅靠背#12的。所以同一个limitation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权利要求结构。
图 2 板子有厚度,可以把窄的这面看作#14的背面
大家可能疑惑,不是说“权利要求必须鉴于说明书(in light of specification)吗”,上面的解释好像完全脱离说明书了。
其实没有脱离说明书, limitation直译过来是“用于与座椅靠背贴合的后部”,能够与座椅靠背贴合的东西有很多,可以是说明书中的#20;也可以是我们理解的#14本身的一个面;甚至可以理解成“是人的后背靠在座椅背部”。
第一种解释是符合说明书的;第二种解释虽然不是说明书的原意,但并没有脱离解释规则,符合权利要求的描述,也符合发明采用的技术,是合理的(在此,不能把说明书的含义强加到权利要求中);第三种解释就背离了发明技术,完全是断章取义的错误理解,不能作为权利要求想要表达的意思。
现在大家可能意识到,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是非黑即白,甚至说明书的作用到底是什么,也觉得模糊不清了。有这些想法是正常的,初学者在开始阶段,只要给予每个element最平常的解释,不用特意去找它最广的含义,而说明书对element的定义也可以采用,只要不是大量给权利要求注入新的含义就行,之后再结合实践,通过大量练习慢慢纠错,培养感觉——到底多少含义可以从说明书里拿出来放进权利要求,案例看得多了,自然就熟能生巧。
来源:专利西餐厅公众号
作者:吴凡博士
编辑: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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