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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费优惠须合规 依法诚信纳税是根本

享受税费优惠须合规 依法诚信纳税是根本 薪连薪科技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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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税务部门处罚 3 起涉税案件 剑指拆分经营骗享税费优惠
PART.01
新闻速递

日前,安徽、新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公布了 3 起通过拆分经营骗享税费优惠的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均被依法查处。

税务部门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实施了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瞄准这些政策红利,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骗享税费优惠,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据统计,这是今年以来税务总局第三次公布骗享税费优惠的案件。这 3 起通过拆分经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分别涉及池州市、阿拉尔和大连市。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盛荣峰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 85 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 85 家回收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215.84 万元。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339.74 万元。

在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中,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61.97 万元。税务部门对该公司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42.31 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违规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62.76 万元。税务部门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05.12 万元。目前,上述 3 起案件的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骗享政策红利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优惠政策本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与扶持经营主体而发出的“政策红包”,旨在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然而,在某些不法企业看来,却成了 “节税” 的好路子,通过违法手段骗享政策红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企业拆分经营骗享税费优惠本质上是恶意逃税,其危害性不仅在于侵蚀国家税基,更侵蚀着税收公平的基础。” 他指出,通报的涉案主体,有的将经营业务 “化整为零”、隐匿收入,有的将本应适用一般纳税人税率的业务拆分至小规模纳税人名下,从而享受增值税低税率乃至免税的优惠,这些偷逃税的歪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对此类案件的依法处理,彰显了税务部门对骗享税费优惠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依法严厉打击违规享受、恶意骗取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行为,能够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也是对守法经营主体的支持,是维护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确保每一项税费优惠政策都精准惠及真正符合条件有需要的纳税人。”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经营主体切莫铤而走险隐匿收入违法骗享税费优惠,将自身置于从典型企业变身 “典型案例” 的风险之中,得不偿失。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户账号信息。从税务部门此次公布的 3 起案件以及前期公布的案件可以看出,有的纳税人不依法向税务部门报告银行账户,有的利用未依法报告的银行账户隐瞒真实收入以逃避缴纳税款,还有的利用未依法报告的银行账户实施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如实报送银行账户账号信息则是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重要内容。” 樊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试行)〉的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一次性扣 11 分,影响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特别是将无法获评为 A 级,相应的守信激励措施也将无法享受,对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曝光的案件中,大连税务部门通报的涉案企业通过不开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其未申报收入占经营总收入的近 98%。

“不可否认,部分企业因项目结算周期等客观因素导致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未能及时进行申报。” 李成介绍,但是也有少部分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主观上不报、少报 “未开票收入”,试图使用拆分经营、私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逃避监管,误以为只要 “未开票”,相关收入就无法被监管。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表示,不开票收入绝不是法外收入。企业的经营活动一旦产生应税行为并取得收入,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负有依法纳税申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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