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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竞法务专栏| LOL的K/DA虚拟女团及相关产业及法律问题

电竞法务专栏| LOL的K/DA虚拟女团及相关产业及法律问题 深圳市电子竞技行业协会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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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LOL的K/DA虚拟女团及相关产业及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就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与偶像本人形象无异或拟制成人类形象的虚拟形象。与以往的虚拟形象相比,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具有更强的交互性,能够与使用者或观众之间进行互动,让客户能够选择或决定虚拟偶像的行为。人工智能具有深度学习功能,人工智能虚拟偶像与客户交互所生成的源源不断的数据成为其“学习”和“成长”的“养料”,让人工智能虚拟偶像更“懂”人和“像”人。


一、虚拟偶像产业现状概述

在经历了一系列以及一众的偶像塌房事件后,虚拟偶像在近两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关注度。2020年被称为“虚拟偶像元年”,据市场统计,2020年中国虚拟偶像核心市场规模达34.6亿元,带动周边市场规模645.6亿元,未来预计迅猛增长。但是虚拟偶像作为一个近两年活跃起来的赛道,其竞争的激烈程度丝毫不亚于传统偶像打造,二八效应在虚拟偶像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在粉丝市场以及商务市场,虚拟偶像甚至比真人偶像更吃头部,腰部的虚拟偶像其实都存在生存危机,这么多年像洛天依这样被大众认可的头部虚拟偶像其实屈指可数,打造一个头部虚拟偶像基本难上加难,孵化一个虚拟偶像需要很长时间,需要投入太多心血,这个代价成本恐怕和孵化线下真实的男团女团的成本相差无几,但是与传统偶像不太一样的是,该赛道有着专业的技术门槛和运营经验要求,这些比单纯的资金投入要更重要,技术层面和角色设计上都得做到相当专业,这显然并不容易,虽然打造虚拟偶像其实在技术上的门槛其实并不高,相关的建模和动画技术已经经过多年的长足发展,有很多可供使用的软件和模型库,随着科技进步,涉及人工智能、AR虚拟直播等技术的运用也将提上日程,但是和传统偶像打造商业逻辑一样,内容打造以及人设还有持续的曝光并非简单的一朝一夕的事情,同时虚拟偶像更多还是依赖于线下实体的交互,因此空中楼阁一样的虚拟偶像难以在市场立足。


二、 Riot Games的K/DA虚拟女团

在这一背景下,成功开发出英雄联盟的拳头游戏公司入局了虚拟偶像这一赛道,K/DA女团是一个依托于英雄联盟游戏的二次元女团,这个虚拟女团是由拳头公司推出的二次元女团,出道开始里面一共有4个成员,分别是阿卡丽、阿狸、伊芙琳和卡莎,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特点,虽然这些女孩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但是她们却得到了许多人的喜欢。2020年推出K/DA ALL OUT系列皮肤,新英雄Salfenny也将在该系列皮肤中,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萨勒芬妮是K/DA女团新成员,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K/DA普通皮肤和K/DA至臻皮肤。



K/DA女团于2018年11月3日的《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现场正式亮相,这个全部由《英雄联盟》角色组成的虚拟偶像女团素以强大的业务能力著称,由于K/DA女团并没有现实原型,本身就是为游戏人物打造的虚拟组合,除了本身拳头游戏公司成熟的技术算法之外,其强大的音乐业务能力依托的是其背后强大的音轨, KD/A女团原唱是官方公布的五位来自美韩中的实力女星——美国歌手MadisonBeer和Jaira Burns,还有韩国当红女团(G)I-DLE的两位成员曺薇娟조미연Cho Mi Yeon(RAPPER)和田小娟전소연Jeon So-yeon(VOCAL),以及近些年新晋出道的中国流行RAPPER刘柏辛Lexie。

由于强大的阵容实力,K/DA女团单曲《Pop/Stars》、《The Baddest》等都在世界范围内收获广泛好评。尼尔森音乐数据显示,《Pop/Stars》上线首周位列Billboard流行数字音乐销量榜第10位、Apple Music韩国流行音乐榜第1位。K/DA打响了虚拟偶像进军主流音乐榜单的第一枪,虚拟女团K/DA依靠单曲《POP/STARS》获得美国唱片业协会的金唱片认证,K/DA也因此成为首个获此殊荣的虚拟偶像组合,相信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虚拟偶像,获得曾专属于现实艺人的音乐奖项。

K/DA女团作为英雄联盟第一支虚拟女团组合,自2018年开始出道,官方便上线了大量的传播素材,帮助这一虚拟形象IP深化市场认知。而且,自S8赛季至今,一直担任着英雄联盟S系列世界赛的决赛热场任务,依托于电竞加韩美流行音乐文化,作为二次元文化和粉丝文化的集合产物,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年轻消费者的喜爱,已经成为了大IP。

K/DA的成功和英雄联盟游戏本身的成功密不可分,依靠庞大的粉丝基数,商业化运作包括形象和游戏皮肤深度绑定、出单曲等。从人物设定上, K/DA 的制作团队,将每个组合角色赋予了不同的性格,在打造K/DA组合之前,团队充分做了调研,他们发现,流行团体往往有一个公式,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风格,根据韩国KPOP的一般组合打造的流量密码,一个组合里,需要有领导者、害羞的角色、不羁的性格等,因此K/DA其实沿袭了韩国传统女团的大部分特征模式,通过K/DA,Riot Games延展了英雄联盟的粉丝群体,很多骨灰级玩家和萌新玩家再次加入游戏,因为《Pop/Stars》的音乐MV的视觉效果都非常新颖酷炫。


( KD/A女团音轨原唱——五位来自韩美中的实力女星联合打造的英雄联盟S10决赛现场的歌曲《MORE》)

 

 


((G)I-DLE是由Cube Entertainment于2018年5月2日推出的韩国女团,由韩国成员曺薇娟和田小娟、泰国成员Minnie、中国大陆成员宋雨琦和中国台湾成员叶舒华5名成员组成,其中两位韩国成员为K/DA女团提供了音轨原声)



三、虚拟偶像面临的法律问题

虚拟偶像属于虚拟与现实交叉的产物,法律上还有很多模糊的地带,还需要我们文化产业从业者和法律从业者不断去摸索,尤其是权属和合规问题,今后可能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合规重中之重。

由于虚拟偶像是一个立体的角色形象,不能简简单归类,因为除了形象外观之外,还有人设、声音、故事剧情等,其目的是在虚拟世界打造出一个真实存在的AI人物,所以虚拟偶像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没办法准确界定的,虚拟偶像本身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个目前还处于模糊地带,而且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这导致对其的权属认定和法律保护面临尴尬。

由于法律永远滞后于时代发展,对于虚拟偶像的法律问题,依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体系,虚拟偶像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只能通过要素拆解来进行保护的,因此这就需要偶像经纪公司作为制作公司在虚拟偶像的设计之初,就与要素设计的各方通过商业合同来约定著作权归属:

1. 虚拟偶像的形象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虚拟偶像的形象外观设计,在著作权层面,虚拟偶像的外观形象显然具有独创性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被保护,因此在一开始偶像经纪公司需要与创作者签订委托开发协议或权属购买协议,明确约定权利归属,注意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问题,及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虚拟偶像背后故事剧情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针对虚拟偶像的故事背景、人设等剧情背景,比如K/DA女团每个成员背后的剧情,建议创作为文字或拍摄成为视听作品,通过一定著作权法意义上认可的作品的形式来体现人物的性格和故事,这种方式从商业角度来说,丰富了虚拟偶像的衍生品,有助于IP的进一步打造,但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此种方式,由此开发的文字作品(剧本)或者其他作品形式(视听作品)就可以落入版权保护体系,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由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限制,对于剧情架构的故事核一般没办法落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范围内,这一点和传统电影行业面临的困局是一样。

3.商标布局问题

在商标层面,虚拟偶像的名称、故事背景中的相关元素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以便得到强有力的保护,这个是文娱公司老生常谈的问题,在虚拟偶像的开发过程中,建议同步进行商标布局,将其名称、相关的元素等都申请商标注册以及防御性商标注册,构建商标保护知识产权体系。

4. 针对虚拟偶像的音乐作品表演者权问题

《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规定:(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参加表演、直播或者发行音乐作品等,是虚拟偶像商业开发的常见形式,但是由于虚拟偶像并非自然人,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这个又属于一个法律新型问题,表演者权归属于哪个主体目前是法律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如果音源提供者是真人(比如aespa,K/DA女团),那归属于该真人可能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按照影视产业的相关逻辑,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推定为制片者,类推一下这个逻辑,打造虚拟偶像的权利人似乎应该享有表演者权,无论如何目前尚未有定论。因此,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协议,与表演中涉及的各类主体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对于虚拟偶像“表演”“演唱”所形成的内容或音乐作品,还需确保取得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同时个人建议,SM的那种aespa女团的模式可能是当下相对来说更为合理的模式,这种“真人转化型”的虚拟偶像享有表演者权的,针对于此类虚拟偶像,制作公司的初衷是为了丰富真人偶像的商业板块,亦或者是给有才华却不适应抛头露面的表演者以新的表演形式,因此这种模式就很好解决了音乐版权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的问题。

除了上述四点之外,其实伴生出来的法律问题还非常多,虚拟偶像归根结底还是偶像练习生经纪公司粉丝经济的一种延伸,经纪公司将旗下的偶像主动虚拟化只能作为偶像有限的“代理人”,可突破空间限制,代表偶像本人与粉丝之间互动,甚至,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强大的学习能力,虚拟偶像能够更懂粉丝需求,满足粉丝多样化的需求,但是显然不能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在特定条件下,偶像本人可以与虚拟偶像完全分离,赋予虚拟偶像法律主体地位,这个“特定条件”指的是偶像本人死亡,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其虚拟偶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继续存在。偶像练习生的商业模式逻辑一般只存在几年,如果现实生活中偶像合约到期后,其虚拟形象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来看协议安排是最现实的路径。

虽然目前法律还存在很多盲点,但是虚拟偶像毕竟前期投了入大量的技术、人力成本经营,维护好产品的形象是公司长久运营之计,也是偶像经纪公司粉丝经济运营中的最重要环节之一,针对虚拟偶像的法律保护,不论是作为“商品”还是作为虚拟人格的“拟制法人”,无论采用“商品化权”或者说“人格权”,至少可以肯定都有一定现有法律体系的保护积极意义,剩下的交给时间和市场来验证,文化从业者和法律从业者都需要积极关注和应对。



 

作者简介



丁涛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电子竞技产业协会法务委员会委员,卓建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律协体育与户外运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韩文化与法律交流中心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丁涛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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