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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民事责任明确了!这则新规定今天正式实施!

直播带货民事责任明确了!这则新规定今天正式实施! 直播眼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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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直播电商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行业从业者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猛,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开始通过直播购买商品。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直播电商行业也存在诸多乱象。

如何推动行业更加健康良性发展?如何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更好保护?如何促进从业者更加专业、规范?要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完善的规则制度和法律法规。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通过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就《规定》举办发布会并答记者问现场

如《规定》中的第十一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则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针对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与直播电商相关的条款细则


第十一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毫无疑问,随着《规定》的实施,消费者在直播购物过程中的权益,势必得到更好保护

而对于行业从业者来说,更明确的规则同样意味着某些不利事态是可以提前规避的。

例如达人、MCN机构、直播基地等第三方为品牌直播带货时,需要事先明确自身是否为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如果不是,那么在直播过程中,需要通过话术组织、场布等形式,让消费者明确知晓谁是实际销售者。如果是,就严格把控商品质量,避免后续自身因产品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再如食品类的商品,尤其是一些预包装、散装和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是一定要审核清楚有没有食品许可证的,这是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法定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平台和直播间运营者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直播电商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行业从业者将有法可依。

当然,走向规范的过程可能伴随阵痛,但对于在直播电商浪潮下一往无前的奋进者来说,这也未必不是一个大浪淘沙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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