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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疑丨9月1日起自产与外购已税电池直接出口,适用什么出口消费税政策?

总局答疑丨9月1日起自产与外购已税电池直接出口,适用什么出口消费税政策? 求实税务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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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现就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答复如下:

1.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按设计串并联方式组装成电池簇后,再集成电气系统、热管理系统、消防系统和控制系统等,最终生产出储能系统并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电池消费税?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根据上述规定,电池簇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电池组,你公司从生产企业购入电芯生产电池簇,应当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而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组装成充电宝并对外销售,请问充电宝是否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

答:充电宝又称为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3.问: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自产电池用于出租,开展“换电”业务,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你公司自产电池用于租赁服务,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4.问: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销售电池产品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能否按照发票开具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问:我公司生产的电池包含锂离子和钠离子两种电芯,能否享受钠离子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判断生产的电池能否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

6.问:我公司生产销售半固态电池,能否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固态电池指由固体电解质在正负极之间传递离子的电池。半固态电池(又称“混合固液电池”),指同时由液体电解质和固体电解质在正负极之间传递离子的电池,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固态电池,不能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7.问:我公司有生产电池后直接出口、外购已税电池后直接出口两种业务,相关电池产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征收消费税后,我公司适用什么出口消费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电池增值税出口退税、将22项电池产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6%,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22项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明确,对上述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因此,对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恢复征收消费税的电池产品,应当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即,出口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8.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一批锂离子电池包,生产新能源汽车并出口海外市场,能否退还锂离子电池包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你公司生产并出口的新能源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应税电池产品,不能退还所用锂离子电池包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9.问:我公司生产电池用于出口及内销,在生产领用环节无法判断电池产品后续用于内销还是出口,出口部分产品前期领用已申报扣除的消费税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既有电池出口,也有电池内销,应准确划分内外销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电池原料:用于生产内销应税电池对应的原料,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用于生产出口自产电池对应的原料,由于生产电池出口免征消费税,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或退税。若生产领用环节无法预判生产的电池后续用于内销还是出口,领用当期可按规定申报抵扣外购已税电池对应的消费税。待电池确定用于出口时,该部分出口电池对应的原料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企业应当在产品确定用于出口的当期,对前期已申报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予以冲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泉州举办"出口退税新审核机制下出口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防控"专题培训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6年出口退税监管新机制,帮助出口企业准确把握《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及财税〔2026〕11号等最新政策要求,应对税务、海关、外汇、银行多部门数据联网核查带来的合规挑战,防范退税驳回、函调协查、骗税认定等重大风险,福州求实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定于2026年9月5日(星期六)在泉州举办"出口退税新审核机制下出口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防控"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背景

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出口退(免)税制度纳入法律框架;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公告统一全国出口退税核查、函调、企业分类管理规则;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数据全面打通,"金税四期"实现"以数治税"——出口退税监管已进入"数据互联 + 部门协同 + 全链条穿透"的新阶段。
在新机制下,企业申报数据需满足"四流合一"硬性要求,单证留存期限延长至10年,36个月申报期限刚性约束,异地报关、换汇成本异常、HS编码归类错误等均会触发风险预警与函调协查。为帮助企业吃透新政、搭建合规体系、化解稽查隐患,特组织本次专题培训。

二、培训时间与地点

(一)时间:2026年9月5日,培训时间一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地点:泉州湖美酒店

三、培训对象

(一)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管理层
(二)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出口退税专职人员
(三)业务部、关务部、物流部、单证部负责人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财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建议每家企业由财务负责人 + 业务负责人联合参训,确保"业务—财务—关务"合规口径一致。

四、培训内容

(一)2026年出口退税新审核机制深度解读。《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出口退(免)税的制度重构;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公告核心变化(36个月申报期限、全国统审标准);税务、海关、银行、外汇四部门数据联网核查逻辑与拦截规则;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及四类企业管理后果。
(二)“四流合一”合规准则与全流程实操。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主体、品名、金额匹配规范;2026年简化版出口退(免)税备案流程(一般纳税人退税与小规模免税区别);电子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数据报送与匹配操作要点;FOB价核算规范与运保费剥离方法。
(三)税务风险识别指标与函调协查应对。出口退(免)税风险分析常用指标(出口额增长率异常、异地报关占比异常、换汇成本异常、同一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关联供货等);实地核查触发情形与首次退税实地核查要求;出口退税函调管理流程(发函、复函、“二次发函”含义及应对策略);上游供应商异地协查的链条传导风险与供应商风控前置。
(四)高频风险点与稽查案例剖析。三大高频问题(HS编码归类错误、申报超期、收汇未核销)的标准化应对;三大红线风险警示(买单出口、个人账户收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光伏产品取消退税、电池产品分阶段降退税率等行业调整要点;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监管模式下退运免税新政。
(五)备案单证管理与企业自查体系搭建。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政策规定与13种标准样式;税务机关检查备案单证要点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规则;虚假提单备案典型稽查案例;配套《出口企业退税自查清单》,围绕备案资质、四流匹配、单证归档、违规防控四大维度建立常态化内部自检机制。

五、费用

本次培训费用680元/人,含午餐,会员单位五折优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报名方法

添加老师微信发送报名回执,报名后按照要求缴纳培训费,收到微信确认,视为报名成功。听课座次以报名并完成付费先后顺序安排,额满为止。不接受现场报名。

七、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我公司  人参加2026年9月5日泉州"出口退税新审核机制下出口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防控"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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