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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宣传中的“口头承诺”算不算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这样判

招商宣传中的“口头承诺”算不算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这样判 钲霖知识产权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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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27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特许人某甲公司在缔约过程中隐瞒同区域已授权他人开设加盟店的关键事实,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及区域经营承诺,构成违约。


案情回顾与裁判要旨

上诉人郑某与某甲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书》,约定在指导下开设“都市铺子”加盟店。履约期间,郑某发现某甲公司在距其店铺仅 636 米处许可第三方设立同品牌加盟店,遂以欺诈及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返还合同款、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甲公司构成违约,酌情判决其退还部分合同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区域门店数量直接影响被特许人的投资决策,属于核心条款。特许人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若在缔约时作出实质性承诺却以“招商宣传”为由随意否定,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需退还郑某合同款 20000 元、支付违约金 9960 元及赔偿经济损失 10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主要围绕两大焦点展开:一是某甲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一审认定的退还款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违约行为认定

法院指出,某甲公司在距离郑某店铺仅 636 米处许可案外人设立同品牌加盟店,违反了区域经营的实质性承诺。同时,其在缔约时故意隐瞒同区域已授权他人的事实,未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构成违约。

赔偿数额合理性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郑某已实际使用经营资源 9 个月,且某甲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故一审酌情退还 20000 元合同款并无不当。违约金按合同金额 20% 计算符合合同约定。针对郑某主张的 36 万余元经济损失,因缺乏销售记录、劳动合同等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一审综合考量开店成本及合同目的落空因素,酌定赔偿 10000 元合理合法。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END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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