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进出口,这些政策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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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1 日起,以下进出口相关政策生效:
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629 号)
起因是 2026 年 6 月 12 日海关总署令第 285 号决定,自 9 月 1 日起废止《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为弥补废止这一已施行 17 年的规章带来的监管规定“空白”,海关总署于 6 月 18 日以第 87 号公告发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自 9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629 号);于 7 月 7 日以第 96 号公告发布《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同样自 9 月 1 日起施行。
废止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5 号
废止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0 号
以上 5 项政策由同一份海关总署第 111 号公告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发布,自 9 月 1 日起执行。
开始执行的 2 个规定从标题就可以了解基本内容,被废止的 3 份公告分别是关于-
简单来说,原质检总局是将“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相关的检疫处理管理工作合并在同一份规定里,海关总署自 9 月 1 日起将其分为 2 个单独的规定。
2026 年 7 月 16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 20 号公告,对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分阶段进行调整。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 2% 税率征收消费税;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注意!以上仅为 9 月 1 日起生效的政策,第 20 号公告还对其他电池产品消费税做出调整,完整的分阶段生效时间详见:
2026 年 4 月 17 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10 部门联合发布第 22 号令,公布《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自 9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面向航(货)运贸易领域实践和产业发展痛点问题,将单证范围聚焦在立法需求最紧迫、场景应用最高频的货物贸易、运输领域。
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电子单证包括可转让电子单证和不可转让电子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