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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企业申请进口税退税时,不能简单“一刀切”。越南海关最新回复明确,现场进出口货物的处理要以报关单登记时间为依据,其中 2025 年 7 月 1 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分界点。
近日,越南财政部海关局发布第 20723/CHQ-NVTHQ 号公文,就越南外商投资企业协会(VAFIE)提出的一系列税务、海关政策问题作出答复。
其中,与企业实际经营密切相关的一项内容,是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现场进口原材料、物资,如何办理进口税退税。
海关此次不仅明确了相关退税条件,还专门区分了2025 年 7 月 1 日前登记的报关单和2025 年 7 月 1 日起登记的报关单应适用的规则。
对于在越南开展生产、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这一时间节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2025 年 7 月 1 日,成为现场进出口政策的重要分界线
此前,越南企业在办理现场出口、现场进口业务时,一个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是:外国贸易商是否必须属于“不在越南设有经营存在的外国贸易商”。
越南《外贸管理法》、第 90/2007/NĐ-CP 号政府议定以及第 28/2012/TT-BCT 号工贸部通知,都曾对“在越南没有经营存在的外国贸易商”作出相关定义。
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主管机关、依据什么材料以及按照什么程序来认定一家外国贸易商是否在越南存在。
与此同时,《海关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进一步解释“在越南没有经营存在的外国组织、个人”这一概念。
越南海关此次援引越南工贸部进出口局于2024 年 7 月 22 日发布的第 399/XNK-THCS 号公文指出,上述“在越南没有经营存在的外国贸易商”的定义,主要适用于判断其出口权、进口权等问题,并不是用于其他目的。
也就是说,这一概念此前容易被企业扩大解释,从而给现场进出口业务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从2025 年 7 月 1 日开始,相关问题出现了明显变化。
根据第 90/2025/QH15 号法律第 3 条第 3 款新增的第 47a 条,现场出口、现场进口业务的法律障碍得到进一步解决。
越南海关明确表示,新的规定确认:
外国贸易商可以开展现场出口、现场进口活动,并不要求其必须满足“在越南有无经营存在”的条件。
这一变化,对于涉及跨境采购、委托生产、加工以及出口链条的企业具有实际意义。
二、2025 年 7 月 1 日前后的报关单,处理方式不同
对于现场出口、现场进口报关手续,越南海关此次明确按照两个时期进行区分。
2025 年 7 月 1 日前,相关手续主要依据第 08/2015/NĐ-CP 号政府议定第 35 条以及第 38/2015/TT-BTC 号财政部通知第 86 条,并结合后续修订、补充文件执行。
因此,在这一时期已经登记并完成海关手续的现场出口、现场进口报关单,原则上应当按照报关单登记时有效的现场进出口货物规定进行处理。
而对于2025 年 7 月 1 日起的报关单,则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越南海关表示,第 90/2025/QH15 号法律已经解决现场进出口活动中外国贸易商资格方面的法律障碍。
至于那些2025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完成海关手续的现场出口、现场进口报关单,越南海关表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些已经完成海关手续的报关单,对相关税务行政手续进行审核和办理。
换句话说,企业过去已经完成的报关单,并不会因为新政策出台而简单地“一律重新处理”,而是要看报关单具体登记时间以及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三、现场进口原材料申请进口税退税,关键看当时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企业最关心的进口原材料、物资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后申请进口税退税问题,越南海关此次也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处理原则。
根据第 134/2016/NĐ-CP 号政府议定,并经第 18/2021/NĐ-CP 号政府议定修订、补充,已经缴纳的进口税如果符合退税条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税。
具体的退税材料、办理顺序及程序,则依据第 134/2016/NĐ-CP 号政府议定第 36 条、《税收管理法》第 38/2019/QH14 号法律以及第 06/2021/TT-BTC 号财政部通知第 12 条执行。
其中一个核心要求是:
企业申请退还进口税的现场进口报关单,必须符合对应时期关于现场出口、现场进口货物的规定。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只证明“进口原材料最终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还需要进一步核对现场进口报关单本身是否符合当时的政策条件。
2025 年 7 月 1 日前:适用旧规定
对于2025 年 7 月 1 日前登记的报关单,现场出口、现场进口货物主要依据第 08/2015/NĐ-CP 号政府议定第 35 条执行。
按照当时的规定,现场出口、现场进口货物包括一种典型情形:
越南企业与在越南没有经营存在的外国组织、个人之间进行货物买卖,由外国贸易商指定,将货物交付给越南境内另一家企业进行接收。
因此,如果企业希望针对这一时期的现场进口报关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税,就必须核对相关货物是否符合第 08/2015/NĐ-CP 号政府议定第 35 条规定的现场出口、现场进口条件。
2025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新规则
对于2025 年 7 月 1 日至今登记的报关单,则适用第 90/2025/QH15 号法律,以及经过第 167/2025/NĐ-CP 号政府议定第 1 条第 19 款修订、补充后的第 08/2015/NĐ-CP 号政府议定第 35 条。
修订后的规定对现场出口、现场进口货物进行了新的界定。
简单来说,货物虽然在越南境内完成交付,但必须是根据外国贸易商的指定,在越南境内进行交付、接收,并建立在越南企业与外国贸易商之间的买卖、加工、租赁或借用合同基础上。
因此,企业针对这一时期的现场进口报关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税,同样需要核对是否符合第 90/2025/QH15 号法律以及修订后的第 08/2015/NĐ-CP 号政府议定第 35 条。
四、企业申请退税,不能只看“货物已经出口”
这次越南海关的回复,对于企业而言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
进口原材料最终确实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并不意味着所有现场进口报关单都可以直接办理进口税退税。
企业还需要进一步核对现场进口环节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尤其是已经积累了大量历史报关单的制造企业、出口企业和外资企业,更需要按照报关单登记时间进行梳理。
越南海关建议,企业应当根据报关单登记时间,将相关材料与对应时期的法律规定进行比对,并联系报关单登记地海关机关进一步办理。
对于企业来说,最值得关注的就是:
2025 年 7 月 1 日前的报关单,看旧规定;2025 年 7 月 1 日起的报关单,看新规定。
这也是此次第 20723/CHQ-NVTHQ 号公文释放出的核心信号。
五、进口环节多缴的增值税,也有退税处理规则
除了进口税退税,越南海关此次还回应了企业关于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时,进口环节多缴增值税如何退还的问题。
根据越南财政部于2026 年 7 月 30 日发布的第 86/2026/TT-BTC 号通知第 7 条第 2 款,如果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存在多缴增值税的情况,但此前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将这部分增值税进行了抵扣,那么在海关退还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后,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调整申报。
海关机关将作出进口环节多缴增值税退税决定,并将该决定发送给负责管理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随后可以据此核对相关税款,并在存在重复抵扣或已经办理退税等情况时,对此前已经抵扣或退还的税款进行追缴。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与企业此前已经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之间,需要做好衔接和核对。
六、越南企业现在最应该做什么?
从此次越南海关的最新回复来看,对于存在大量现场进口、现场出口业务的企业,尤其是生产型外资企业,现在最值得做的不是简单等待,而是对历史报关单进行一次系统梳理。
首先,要按照2025 年 7 月 1 日这个时间点,对现场进口、现场出口报关单进行分类。
其次,对准备申请进口税退税的报关单,核对其合同、货物交付、外国贸易商指定以及出口产品等相关材料。
再次,确认报关单登记时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不能直接套用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新政策。
最后,如果企业此前已经对进口环节增值税进行了抵扣,又准备申请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还需要同步核对税务申报数据,避免出现重复抵扣或重复退税问题。
对于在越南从事生产加工、出口以及供应链业务的企业来说,这次海关的政策说明最重要的并不是某一个单独的退税条款,而是明确了“按照报关单登记时间适用不同规则”的处理逻辑。
尤其是涉及 2025 年 7 月 1 日前后大量历史报关单的企业,更应该尽快进行内部核查。
如果企业过去存在现场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成品→申请进口税退税这一业务模式,那么这份第 20723/CHQ-NVTHQ 号公文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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