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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终裁:对中国企业征收264.48%双反关税,8月31日生效

美国商务部终裁:对中国企业征收264.48%双反关税,8月31日生效 掌链
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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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厢式拖车及其子组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最终肯定性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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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东时间 2026 年 8 月 28 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厢式拖车及其子组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最终肯定性裁定,中国出口商/生产商将被征收264.48%双反关税,自 2026 年 8 月 31 日起生效。

美国联邦公报官网公告截图


美国商务部认定,反倾销调查结论:认定来自中国的“厢式拖车及其子组件”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反补贴调查结论:认定存在出口补贴,美国商务部按规定将倾销幅度减去出口补贴金额,得出最终的现金保证金率。


📌反倾销税率:

  • 中国全国范围出口商/生产商:反倾销税率为 130.86%(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 129.73%)


📌反补贴税率:

  • 对中国全国范围出口商/生产商:129.73%

  • 对未获单独税率资格的出口商/生产商:129.73%

  • 对第三国出口商:按供货的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对应税率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叠加征收。中国出口商/生产商出口美国面临的最终双反税率为129.73%+134.75%=264.48%


该关税自 2026 年 8 月 31 日起生效。


涉及产品范围:

本次涵盖的产品是指总车辆重量超过 26,000 磅的厢式拖车及其子组件(包括车架、前后墙、侧墙、车顶、车门、后保险杠、耦合器、行驶机构、支腿等),无论成品或半成品,无论组装或未组装,也无论轴数多少。


还包括与拖车同提单进口的各类配件,如制动系统、车轴、轮胎、照明系统、电气系统、制冷机组等。


涉及产品通常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的子目:8716.39.0040、8716.39.0090 和 8716.90.5060。成品和半成品组件的进口也可能归入 HTSUS 子目 7308.30.5050、7308.90.9590、7326.90.8688、8708.29.1500、8708.99.8180 和 8716.90.5010。


特别注意:加工处理,如切割、焊接、喷涂、组装等,均不改变产品属性。


明确排除此前已受反倾销和反补贴令覆盖的底盘及子组件。


根据美国挂车制造商联盟提交的官方进口统计数据,中国对美出口的成品厢式拖车很少(2024 年仅 38 辆,货值约 23 万美元),但子组件出口量不小,年货值约 1.2–1.5 亿美元级别(2024 年对美出口 3411 万公斤子组件,货值约 1.26 亿美元),在美国市场有实质影响。


中国是北美市场子组件的最大来源之一。主要通过“出口组件 +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组装”模式进入美国市场,而非大量直接出口整车。

来源:贸易夜航

排版:楠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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