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通过 2025 年 10 月 2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施行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体量 共 16 章 310 条,合理借鉴最新海事国际公约成果
时效章整体模式
「短时效 + 宽松的中断制度 + 不允许协议延长」,兼顾效率价值与权利人保护
时效制度六大修订要点
01 海事请求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显著放宽
旧法中断事由限于「提起诉讼、提交仲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类;新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新增「提出履行请求」,与《民法典》相衔接,申请扣船的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02 沿海航次租船合同诉讼时效由三年缩短为两年
新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有关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沿海运输纳入海商法统一调整,时效监控要求相应提高。
03 货方对港口经营人的诉讼时效可能变为一年
新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保留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一年短时效,并由单向时效转为双向时效;货损货差、运输延误等争议应尽早启动书面索赔。
04 货方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适用网状责任制
新法第一百零三条: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于多式联运某一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依照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确定;区段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及时效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提示: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索赔前应先行确定货损区段及其对应时效规则。
05 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起算点得以明确
新法明确了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起算点,增强了规则的可预期性;涉及船员薪酬等优先权主张时,应结合起算规则及时固定权利、留存证据。
06 造船人、修船人行使船舶留置权增设法定宽限期
旧法对造船人、修船人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时间未作规定,实务中易生争议。
新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约定优先
双方可自行约定行使留置权的时间,合同安排具有优先效力。
法定补充
如无约定,必须给予船方 60 日履行宽限期:留置船舶满 60 日后,方可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船舶并优先受偿。
风险提示:提前处置可能构成不当行使留置权,并需赔偿相应损失。
部分图文来源网络
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