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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法律资讯“加油站”第二十九期(上)

【朗升】法律资讯“加油站”第二十九期(上) 亚东朗升国际物流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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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前处置可能构成不当行使留置权,并需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资讯“加油站”




新《海商法》——时效制度修订


立法背景

通过 2025 年 10 月 2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施行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体量 共 16 章 310 条,合理借鉴最新海事国际公约成果


时效章整体模式

「短时效 + 宽松的中断制度 + 不允许协议延长」,兼顾效率价值与权利人保护


时效制度六大修订要点

01 海事请求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显著放宽

旧法中断事由限于「提起诉讼、提交仲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类;新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新增「提出履行请求」,与《民法典》相衔接,申请扣船的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02 沿海航次租船合同诉讼时效由三年缩短为两年

新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有关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沿海运输纳入海商法统一调整,时效监控要求相应提高。


03 货方对港口经营人的诉讼时效可能变为一年

新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保留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一年短时效,并由单向时效转为双向时效;货损货差、运输延误等争议应尽早启动书面索赔。


04 货方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适用网状责任制

新法第一百零三条: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于多式联运某一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依照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确定;区段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及时效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提示: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索赔前应先行确定货损区段及其对应时效规则。


05 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起算点得以明确

新法明确了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起算点,增强了规则的可预期性;涉及船员薪酬等优先权主张时,应结合起算规则及时固定权利、留存证据。


06 造船人、修船人行使船舶留置权增设法定宽限期

旧法对造船人、修船人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时间未作规定,实务中易生争议。

新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约定优先

双方可自行约定行使留置权的时间,合同安排具有优先效力。

法定补充

如无约定,必须给予船方 60 日履行宽限期:留置船舶满 60 日后,方可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船舶并优先受偿。

风险提示:提前处置可能构成不当行使留置权,并需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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