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跨境电商老板这几条得看懂
亮帆外综服
8 月 21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到 9 月 20 日。这是继今年 6 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之后,配套层面的第一个重要动作。对于各位跨境电商老板来说,这份文件和你境外的公司架构有关。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6 条比较核心的变化。
第二条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以前 ODI 备案主体主要还是境内企业,个人在境外开公司、持股,很多都是灰色地带。最近的修订稿把"居民个人"也纳入了管理范围,即个人在境外投资也需要核准或者备案。很多跨境电商老板都是在用个人的名义在香港注册公司收款、做采购,如果后续正式稿保持这个表述,那么该备案的还是得备案。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加了关键表述: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敏感类对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
很多跨境电商的架构都是境内母公司→香港控股公司→境外运营公司。以前可能很多人会觉得第一层 ODI 备案做了,那么下面再投资就无需再管了。但现在按照修订稿的表述,这种想法就行不通了。修订稿明确“控制的境外企业”再投资也要按规矩来,比如香港公司再去投美国子公司,敏感类照样要核准,非敏感类也要履行报告手续。简单说,穿透管理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了,所以每一层都要经得起审查。
第十一条对"中方投资额"的定义里,明确列入了“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资产类型。
跨境电商里的品牌商标、专利等很多都是放在境外公司名下,以前算不算“投资”可能有点模糊,但现在写得很清楚:知识产权和数据作为资产投入境外,计入投资额,需要申报。
第七十一条明确:投资者、对外投资、控制、中方投资额等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 VIE 架构、红筹架构、代持、协议控制,以前靠“形式上不是投资”来规避管理,但现在在修订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面前已然站不住脚。目前,监管部门主要看的是“谁实际控制、谁实际受益、谁实际出钱”,你的架构再漂亮,实质穿透不过去,照样要管。
第七十二条写得很清楚:对港澳台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通过港澳台企业对境外投资的,照样也参照执行。
很多跨境电商老板觉得“香港公司不算境外投资”,其实这是一种长期误解。修订稿这次把话说死了:通过香港公司去投美国、欧洲,这条路径本身就在管理范围内。
法律责任部分有几个数字: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处中方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以上 10‰以下罚款(第六十条)。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责令停止、限期处分资产,拒不执行的处 5‰以上 10‰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更关键的是第五十六条:建立对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实施联合惩戒。违规不再只是罚款,可能还会上升到征信,以至于影响贷款、招投标、补贴等。
这份修订稿的核心逻辑是两个字:补漏。2017 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用了将近 9 年,跨境电商、数据跨境、个人境外投资这些新业态当年规模都很小,管理办法也没法覆盖到位,所以现在补上空白,其实是意料之中的事。
对跨境电商老板来说,最实际的三问:境外的公司架构做过 ODI 备案吗?多层架构经得起穿透审查吗?个人持股有没有合规路径?现在不解决,各位老板还在等什么?等到正式稿落地后成本只会更高。
最后说个判断:这次修订配合国务院 6 月的《规定》,对外投资监管正从“宽松备案”转向“实质监管”。对合规经营的企业,规则越清晰,灰色空间越小,老老实实做生意的人反而越安全。拿不准自己架构要不要补备案的,可以找专业人士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