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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1票磁钩被罚

申报出口1票磁钩被罚 海问关答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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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我们公司向某国外客户出口一批背心,现被海关调查认为战术背包,军用特征明显,需要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请问我公
问:我们公司向某国外客户出口一批背心,现被海关调查认为战术背包,军用特征明显,需要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请问我公司出口这批货物违法吗?
答:如经查实贵司出口时未办理军品许可证,构成违法。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综上,贵司出口案涉背心如经海关查实需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的,会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如因此造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或其他影响的,可由海关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 D 海关调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 年 6 月 4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磁钩等货物 1 票,报关单号为 XXXXX0260517429505,其中第 1、3、4 项申报品名为“磁钩”,申报商品编号为 7326909000,申报规格为"0|0|非工业用,磁性挂钩挂物件 | 不锈钢+ABS+硅胶垫 + 钕铁硼强磁(铁 66.17% 钕 13.43% 铈 13.33% 镨 2.99% 镍 2.36% 铜 0.48% 氧 0.35% 铝 0.18% 钆 0.17% 钛 0.16% 锆 0.16% 铌 0.15% 硅 0.07%)| 冲压”,申报总价合计为 17164 美元。海关经查验、取样和检测发现,上述 3 项磁钩均含有镝,且镝含量达到国家管制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1C905.a.4),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重量共计 467.4 千克。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按国家管制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行为构成规格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 117396.61 元。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检测报告、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违反出口管制。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于 2026 年 6 月 4 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磁钩等货物 1 票,其中报关单第 1、3、4 项申报品名为“磁钩”,申报商品编号为 7326909000,申报规格为"0|0|非工业用,磁性挂钩挂物件 | 不锈钢+ABS+硅胶垫 + 钕铁硼强磁(铁 66.17% 钕 13.43% 铈 13.33% 镨 2.99% 镍 2.36% 铜 0.48% 氧 0.35% 铝 0.18% 钆 0.17% 钛 0.16% 锆 0.16% 铌 0.15% 硅 0.07%)| 冲压”,申报总价合计为 17164 美元。海关经查验、取样和检测发现,上述 3 项磁钩均含有镝,且镝含量达到国家管制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1C905.a.4),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重量共计 467.4 千克。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按国家管制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行为构成规格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 117396.61 元。
综合上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D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3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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