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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二)法律上什么叫"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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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彩礼怎么界定。法院会根据"给付目的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综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和接收人是谁来认定。同时明确划了红线,比如节日生日给的520、1314这类有特殊含义的小红包;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都不算作彩礼。换句话说,只有大额、名贵、有明确婚姻象征意义的财物,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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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父母能当当事人。婚约一方和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从这一点来看,晨先生把甜女士和她父母一起告了,从程序上完全没问题。因为钱就是打进甜女士父母账户的,这恰好是彩礼最常见的接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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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要共同生活过,彩礼返还就要打折。不管领没领证,只要双方事实上共同生活过,彩礼就不可能全额要回来,会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双方过错这些因素打折。说白了,彩礼可以理解为 bride price,你把这玩意儿看成对一段关系的"定价"就行,东西只要用过就会折旧,用得越久折得越多,所以共同生活时间越长,退的比例越低。这也是彩礼返还案里法官自由裁量最大的地方。
(三)参考案例:“拆迁户豪掷百万追空姐”案
这种情况其实现实里是有参照的,只不过没有3000万现金这么夸张。比如那个"拆迁户豪掷百万追空姐"的案子((2019)京03民终8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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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说:这148万都是恋爱中的一般赠与,不是婚约财产。理由是:婚约财产一般是订了婚、搞了仪式之后一次性给的,你这是日常化、高频次、家长都没见面的零散给付,而且还超百万,不符合彩礼特征;再说你从认识到人家结婚一直都在打钱,明显是以"追求"为目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驳回起诉。 -
二审却认为:你俩在婚恋平台认识的,本来就是冲结婚去的;那100万跟之前几万的转账金额差太大,常理上就是考虑到可能结婚才给的;彩礼金额丰俭由人,不能因为超出一般数额就反过来说它不是彩礼;而且你们聊天里明明提到过彩礼。最后改判:返还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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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婚姻家事领域,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打官司就是抽签看运气。 -
二是金钱给付是否认定为“彩礼”是决定是否返还的关键。一审二审就是因为对“有没有‘谈婚论嫁’的证据、给付金额是不是突然突变的大额、双方有没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意思表示”等等这些证据的采信不同,判决结果天翻地覆。
(三)套回晨先生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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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钱是打进甜女士父母账户的。彩礼通常就是给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这一点比空姐案(钱给女方本人)还更像彩礼。 -
第二,他明确主张这是"彩礼",且声称双方曾走到了谈婚论嫁阶段。 -
第三,按"谁主张谁举证",他得拿出转账凭证(付款方、收款方、附言)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对"彩礼"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聊天里真有谈婚论嫁的内容,参照空姐案二审,是有认定为“彩礼”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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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代孕这个雷。公开说法是,这笔钱背后牵扯着5000万美元代孕的分歧。代孕在我国是被明确禁止的。如果这3000万本质上是为代孕、为跨国同居安排买单,而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彩礼的根本要件(以结婚为目的)就立不住。更麻烦的是,一旦和代孕挂钩,整个给付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变成"不法原因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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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我国包养费纠纷中,包养协议一般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但主流法院是不支持返还,理由就是"因不法原因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晨先生主动把代孕摘出去,就是怕踩到这条红线。
(四)那到底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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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认定为彩礼,因为双方没登记结婚,原则上应当返还。但考虑到两人已实质共同生活过,按法释〔2024〕1号,返还比例要打折,共同生活越久、钱花得越多,退得越少。 -
第二种,认定为恋爱一般赠与,钱交出去就完了,不涉及返还,晨先生败诉。 -
第三种,被认定与代孕、与不法目的挂钩,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受保护,不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