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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热点】
最近
你们是否与师妹一样
被“个人所得税”刷屏?

尤其这个星期
国务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几大部门纷纷发布重磅消息
而且每项都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话题
你还不知道就really亏大啦!
新鲜事,简单报,小信带你看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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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一|个税5000元新起征点 11月申报10月所得开始适用
摘要:刚修正发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由2019年开始正式施行,但自2018年10月1日起率先实施新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俗称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和新税率。社会大众对“10月”的定义理解不一,9月7日,财税〔2018〕98号文出台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师妹感言:也就是说“10月”是指收入所得期、税款所属期,企业财务人员需在11月为员工代扣代缴10月份的工资薪金个税时才开始使用5000元起征点。
很难理解?趁这个机会分享一下:工资薪金的个税以“收入发放月份(即所得期)”作为核算计税的依据,举个例子,一般公司在次月才发本月工资,比如9月的工资在10月发放,对员工个人而言,是在10月取得了9月的收入,公司则在11月就员工10月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税,则收入所属期=9月、收入所得期=税款所属期=10月。
新的起征点实施时间为“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也即是11月申报10月所得才开始使用,并不是10月申报时就使用。
热点二|国务院:创投基金税收,保持地方已实施的支持政策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师妹感言:相信国务院这个决定主要针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征税品目争议。相关政策文件早被诟病不合时宜,多地税务机关在当地政府发展投资经济的需求压力下,加之配套文件落后无明文可依,出台了支持个人合伙人投资收益按“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按20%税率征税的规定,而税务总局官方则认为需按“个体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税率征税。早前传出税务总局下发稽查函要求各地查补税款,一时引爆舆论,民间也持反对意见。
如今国务院已发声,可以肯定的是,各地“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相信有关“总体税负不增”的明确政策也将伴随个税改革很快面世,大家暂时可以松一口气。不过,有个疑问:创业投资基金只是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一种,那么国务院说的“创投基金”是限指“创业投资基金”还是泛指“投资基金”?
热点三|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 免征个税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师妹感言:在此之前,一方认为国务院决定新三板税收政策比照上市公司执行,等同转让新三板股票可以比照执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税规定;另一方则认为,新三板并非正式的上市公司,而国务院下发的只是工作决定而非正式财税法规,不具备执行效力,转让新三板股票需照章纳税。这个争论一直没有停歇,甚至去年网上传出一份税务总局要各级税务局追征有关税款的内部工作通知,随即引起各界关注。如今国务院一声令下,尘埃落定,投资者们可以放心买买买了。
近期个人所得税实在太抢镜
其他新政都没人注意啦
师妹快速与大家分享一下
9月6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
9月6日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91号文,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月7日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93号文,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呀,最后差点忘了今天是个重要的节日
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
到步入社会
一直离不开老师们辛勤的栽培

在这里祝老师们
教师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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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同信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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