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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乡镇船舶违规出海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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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乡镇船舶违规出海被处罚
海e行
2021-06-03
4
导读:5月25日凌晨0116时,石狮市“石鸿伍渔0043”船在海上失联,动力装置损坏,船上人员4人。泉州市海洋与渔
5
月25日凌晨0116时,石狮市
“石鸿伍渔0043”
船在海上失联,动力装置损坏,船上人员4人。
泉州
市海洋与渔业局接到通知后,迅速启动海上应急搜救预案,指挥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组织附近4艘钓具渔船参与搜救。
25
日0520时,
“中国渔政35301”发现该失联船舶,现场
海况恶劣、风浪较大,所幸救援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
人虽然救下来了,但违法就要受到处罚。据了解,该乡镇船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福建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办法》中“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等多项违法行为,船主被石狮市东埔派出所拘留14天、罚款500元,被石狮市农业农村局罚款14666.6元。
注意!3月1日起,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入刑!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正两项罪名
(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
活动
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等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广大群众朋友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惨痛代价,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泉州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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