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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
S轮与R轮碰撞示意图
2016年4月13日,宁波VTS发布了雾航管制,事发水域能见距离不足200米,R轮航行至甬江口附近水域择地抛锚,未使用雷达观测,也未鸣放相应的雾号,未开启航行灯。期间与未向宁波VTS报告船舶动态全速空载离泊的S轮发生碰撞,造成S轮船艏水线以上左锚附近有一2M长破口,R轮艏楼升高甲板和舷墙局部凹陷。
S轮与R轮雷达回波
事故原因分析
S轮:
违章冒雾航行:事发时,船长在明知水域雾航管制没有解除仍违章航行,并且在航行过程中始终未开启AIS,未鸣放相应的雾号。
了望疏忽:S轮船长在驾驶台指挥操纵期间,没有充分利用雷达对前方船舶进行系统的观测。未使用安全航速:S轮在冒雾航行过程中,始终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R轮:
未进行有效的锚泊值班:在甬江口附近水域抛锚后,未鸣放相应的雾号,也未使用雷达进行相应的观察。
雾航期间锚泊位置不当:该轮在遇到浓雾后,其锚泊位置位于甬江口航道上,增加了自身船舶锚泊期间的风险,给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小编点评
大雾天气,因能见度不良,往往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在明知雾航管制的情况下依旧冒雾航行的行为无疑是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在大雾等恶劣天气情况时,更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相应的雾航管制,及时停航,未停航船舶也应开启AIS,显示相应号灯,鸣放雾号,加强瞭望和雷达观测,严格按照安全航速航行。
事故概况
Z轮与J轮碰撞示意图
2016年12月16日2100时左右,Z轮在距离J轮约100米处抛锚装货完成起锚时双锚同时起,但不久因负荷太大辅机断电,向J轮漂移。Z轮左侧船中附近位置压在J轮锚链上,随后又与J轮船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Z轮沉没,1人失踪;J轮双锚丢失,船首外壳轻微受损。
事故原因分析
Z轮超载导致稳性降低,储备浮力减少:该轮在装载完毕后严重超载,干舷不足,导致船舶稳性降低,储备浮力减少,回复力矩丧失。当两船发生碰撞后,船舶迅速沉没。
Z轮在强流情况下,估计不充分,操作不当:公司非法组织采运砂,且作业期间安全管理不到位。
Z轮、J轮违法作业,双方船员不适任。
小编点评
本次事故的发生,除了船员在强流情况下,估计不充分,操作不当以外还涉及了船舶超载问题。众所周知,船舶超载会使得船舶干舷不足,船舶稳性降低,回复力矩丧失,一旦遇到碰撞极易导致船舶沉没,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在船舶装卸作业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公司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及船舶适载,避免船舶超载情况的发生。
事故概况
M轮与J轮碰撞示意图
M轮损害照片
J轮损害照片
事故原因分析
J轮未能对事发当时的流和两船之间的会遇局面做出充分的估计并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导致本轮进口航行期间驶入出口航道引发碰撞。
M轮未能对两船之间的会遇态势和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特别是对来船进口后占据出口航道这一情况的戒备不足,没有及早的采取停车甚至倒车的紧急避让措施。
小编点评
两船会遇时应充分估计潮流影响,对两船之间的会遇局面做出充分的估计,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温馨提醒
来源:宁波镇海海事处&海事调查365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