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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海海事局“大交管”中心
发现一艘外籍船舶
进入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后锚泊
但该轮未进行进出口岸申请
跟着小海来看看具体详情
新闻报道
近日,威海海事局“大交管”中心执法人员电子巡查时发现一艘外籍船舶“BAL XX”轮进入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后锚泊,经核对该轮未进行进出口岸申请,并联系该轮确认情况属实。
海e行官方电子海图
待该轮靠港完毕,“大交管”中心立即协调现场执法人员对该轮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该轮船员进行国家主权安全警示宣贯,要求其加强船舶进出中国领海相关规章要求的学习,杜绝再次出现此类行为。
目前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该轮违法行为通过双共专项行动通报至公安、海关、海警等部门。
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
有那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不同水域具有不同的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第五十四条 下列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潜水器;
(二)核动力船舶;
(三)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前款规定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持有有关证书,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的可以进入。
外国籍船舶因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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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海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