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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对内河船舶
配员情况进行赋码管理
“红码”船舶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海事部门将重点开展现场检查
典型案例
近日,张靖皋长江大桥快反处置中心通过“海事慧眼”系统实施日常核查发现,“鲁济**”轮为配员“红码船”。值班人员随即派发任务至快反执法单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轮由上海始发目的港靖江马洲岛,本航次仅2名船员在船,分别为二类船长和二类轮机长。
实际在船合格船员数量低于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缺少一类船长、一类轮机长、一类三管轮、一类二副、普通船员各1人。检查还发现,该轮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哪些船舶会被列为“红码”船舶
绿码表示:核查通过(船舶配员满足要求)
黄码表示:正在核查或核查已失效(部分船员解职导致配员不足,需重新发起自助核查)
红码表示:核查未通过(船舶配员不足)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二十二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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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港海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