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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正规瞭望
是保障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个别人员的疲劳驾驶
容易发生险情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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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浩瀚无垠且瞬息万变的海上航行环境中,确保航行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驾驶台航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正规瞭望的基本要求,这是保障安全航行的根本所在。然而,个别值班人员因疲劳驾驶,未能充分履行其瞭望职责,导致了一系列险情和事故的发生。这些事件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船舶损害,更对海洋环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破坏。
01
事故案例
案例一:滚装船与散货船相撞
事故概况:2018年3月28日,巴拿马籍滚装船“M”轮在广州港出港航行途中,与惠州籍内河散货船“辰X”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M”轮船首和右舷水线处有擦损和凹陷;“辰X”轮断裂、沉没,船上12人落水,8人获救,4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90万元。
事故主要原因:“M”轮水手 LOLONG XXXX CASAS 值班时可能存在身体疲劳,连续操反舵,驾引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两船避让不协调,碰撞最终不能避免。
案例一:远洋轮触礁
事故概况:2021年4月21日约0420时,“远洋 XXX”轮(载汽油1950吨),从湖南岳阳驶往重庆涪陵,上行至长江上游巴东楠木园水道白羊角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约127.8公里)触礁,导致船舶右舷防撞边舱破损进水,后上行至附近杨家棚冲滩点冲滩。
事故主要原因:当班驾驶员及舵工在事发前一日(4月20日)1130时至事发时共近17个小时内先后值班近11个小时,两人在值班过程中先后出现眼睛时睁时闭、打哈欠等疲劳现象。事发前9分钟,当班驾驶员在操纵台前保持坐姿,未采用视觉、雷达、AIS 等有效方式观察周围环境和船位情况,直至事发前才匆忙采取大角度转向的应急措施;当班舵工未利用探照灯、AIS等助航设备观察周围环境,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船位距岸过近的异常情况。
02
违反公约法规
PART.01《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第A-VIII/1节(休息时间的最低要求):
1.1:任何24小时内,船员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1.2:任何7天内,船员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7小时。
1.3:休息时间可分为不超过2段,其中一段至少为6小时,且连续休息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PART.0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PART.0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PART.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条:
“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03
经验教训
疲劳驾驶是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隐形杀手”,需通过科学管理、个人自律、法规约束三方联动防范。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船员休息制度,优化工作环境;船员需提高健康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监管部门需加强执法力度,杜绝违规操作,共同筑牢海上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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