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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是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
规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和《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
制定的规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于2023年10月23日印发
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什么会成为“重点跟踪船舶”?
(一)中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含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外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因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载、内河船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2次的;
(三)发生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
(四)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擅自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
(六)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七)依据《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应当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
(八)中国海事局指定的需要重点跟踪的船舶。
如何脱离“重点跟踪船舶”?
中国籍船舶:
一是除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外,被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级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并提交航运公司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证据材料。
二是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而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
外国籍船舶:
列入重点跟踪的外国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中为零缺陷的,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申请及相关材料。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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