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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瞒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罚!

谎报瞒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罚! 海e行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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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集装箱海运是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重要途径,但是个别托运人为降低成本、逃避监管,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对环境、船舶、船员和同航次的其他货物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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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海运是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重要途径

但是个别托运人为降低成本、逃避监管

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谎报瞒报”案件大盘点


2024年,广州港南沙港区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000万TEU,其中危险货物集装箱吞吐量约8万TEU。集装箱海运是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重要途径,但是个别托运人为降低成本、逃避监管,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对环境、船舶、船员和同航次的其他货物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广州海事局南沙海事处2024年累计查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11宗,对辖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1

3月“烷基硫酸钠”瞒报案



2024年3月,南沙海事处查处了1宗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经检测,托运人实际运输的货物为“烷基硫酸钠”,属于第4.1类危险货物,有机易燃固体。该物质是化妆品原料中的重要成分,广泛应用于洗涤剂、起泡剂、润湿剂及乳化剂中。该瞒报行为,为船舶消防安全埋下了定时炸弹。

2

8月“聚合氯化铁”溶液瞒报案



8月,南沙海事处查处的一起案件引起关注。货物申报名为“净水剂”,然经海事执法人员查验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该货物实为“聚合氯化铁”溶液,属于第8类危险货物,具有极强腐蚀性。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该货物并未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使用规范的包装,而仅用普通液袋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3

8月“碳”瞒报案



同样在8月,执法人员还查处了另一宗危险货物的谎报瞒报案件。托运人申报的货物名称为“建筑添加剂”,但是经专业机构检测,货物实际为“碳”,属于第4.2类危险物质,易于自燃的物质。8月天气炎热,易自燃物质谎报为普通货物,逃避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无疑将对船舶的航行安全、人命财产安全增添重大风险隐患。

4

“太阳能路灯”中的锂电池瞒报案



12月,南沙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南沙二期查验场的6个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货物申报名为“家具”,开箱后发现货物为太阳能路灯。该货物从外观上看很难看出端倪,但经心思缜密的执法人员仔细研判并拧开螺丝打开货物盖子后,藏在其中的锂电池赫然在目。经核查,该货物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3481。此案的查处,再次彰显了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瞒报行为的细致严谨与零容忍态度。


防范谎报瞒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加强监管


针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的谎报瞒报等现象,交通运输部出台相关文件,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领域。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完善托运人的通知报告义务,补充托运人需向承运人通知的货物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减少谎报瞒报现象”。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规定》进一步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规定》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外,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的要求;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规定》要求,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运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船运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装箱证明书》等。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领域。图为山东人和轮船员进行消防演练。摄影/章轲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上述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厘清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关系。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货物予以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予以处罚;对于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中,谎报瞒报等现象并不罕见。”化工专家谢国海对第一财经记者说,比如,自2015年起,九江某公司通过当地海关将自产的6-硝基出口至印度等国家。6-硝基是一种极度危险的产品,根据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相关联合国公约,属于自反应物质(联合国编号UN3226,危险货物类别4.1),然而,该公司出口的6-硝基却被鉴定为“易燃固体”(联合国编号2925,危险货物类别4.1+8)。这隐瞒了6-硝基货物的正确分类和危险等级,逃避了监管,属于典型的危险品“高危低报”违法行为。谢国海介绍,托运人通常采取这几种谎报瞒报的手段:“偷梁换柱”式谎报。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单证上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伪装式”瞒报。采用双层或多层包装进行“袋中袋”伪装,或者在箱门堆积普通货物以掩盖内层的危险货物,即“墙垛式”伪装;提供虚假资料或“高危低报”,货物特征不明显时,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这些行为往往是由于托运人为了降低成本、简化手续,或者对货物危险性质不了解、对运输要求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导致的。”谢国海说,这些谎报瞒报行为给环境、船舶、船员和同航次的其他货物都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规定》明确,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予以处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等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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