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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事局对某国际船舶检查时
发现该船生活污水排海阀处于开启状态
涉事船存在超标排污行为
近日,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国际航行船舶A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生活污水排海阀处于开启状态,涉嫌存在船舶超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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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注意:
黑水:是生活污水的通俗说法。
灰水:系指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但不包括上述定义的来自便器、医务室和动物处所的排水,也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灰水不属于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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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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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运公司和船员要提高环境保护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提前了解环境保护规定,确保船员熟悉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船舶代理人应主动向船舶宣传船舶污染物排放规定,积极配合港口国主管机关对到港外国籍船舶的监管。
2.航运公司应为船舶配备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环保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查防污染设备运行情况和出水是否符合排放要求。
3.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染物,船舶应当委托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留存污染物接收单证,在生活污水记录簿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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