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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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酗酒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频发
不仅给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也对水上交通安全构成严重挑战
01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州番禺“珠船XXX”轮船长落水身亡事故
事故概况:2022年2月4日约2034时,停泊于广州番禺莲花山港货运码头对开水域的广州籍多用途船“珠船 XXX”轮船长梁某某,在本船左舷主甲板行走时不慎落水失踪,11日上午0855时许,其尸体在附近水域被发现,确认死亡。
事故主要原因:经调查,事发当天晚餐期间,梁某某饮用了大量酒精度为40%的白兰地酒。监控视频显示,晚餐后梁某某多次在船尾走动,行走时身体明显摇晃,最终不慎落水。
案例二:
韩国釜山“希格兰号”货轮撞桥事故
事故概况:2019年2月28日1600时左右(当地时间),从韩国釜山港驶出的6000吨级俄罗斯货轮“希格兰号”在穿越釜山广安里大桥水域时偏离航道,撞向大桥,导致桥体铁制构造物变形。
事故主要原因:经韩国海警检测,船长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0.86%,远超韩国酒驾标准线。其他值班人员未发现饮酒迹象。
案例三:
波罗的海苏格兰承运人号与Karin XX号相撞
事故概况:2021年12月13日凌晨3点30分左右,英国货船“苏格兰承运人”号在波罗的海海域与丹麦货船“Karin XX”号发生相撞,导致“Karin XX”号倾覆,一名船员死亡,另一人失踪。
事故主要原因:事发后,“苏格兰承运人”号船员接受了毒品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大副和二副的血液酒精浓度均超过了瑞典和英国的法定限额。二副涉嫌严重酒后驾驶,大副被怀疑在海上酗酒。
02
违反公约法规
上述事故均违反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STCW公约第A-VIII/4节(酒精和药物滥用):明确规定船员在值班期间或值班前4小时内禁止饮酒,血液酒精浓度(BAC)不得超过0.05%。船长应采取措施防止船员滥用酒精或药物,确保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物品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同样强调了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03
经验教训与防范措施
1.加强船员教育与管理:航运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对酗酒危害性的认识。同时,建立健全船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船员的饮酒行为。
2.强化值班监督与管理:船长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值班船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值班船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及值班期间不饮酒,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判断力。
3.完善船舶安全设施:船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防护板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同时,加强船舶的应急演练和准备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执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船员和航运公司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船员酗酒
对航行安全
构成了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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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船长及船员本人都应深刻认识到酗酒的危害性,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要求。唯有将禁酒意识融入航海职业基因中,方能确保船舶“清醒”远航,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让我们共同努力,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水上交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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