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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试航不是“说走就走”?这份通关秘籍请收好!

船舶试航不是“说走就走”?这份通关秘籍请收好! 海e行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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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船舶试航活动是指新建或在修船舶在完成建造或维修后,验证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质量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范、合同和图纸等要求


船舶试航不是“说走就走”?

这份通关秘籍请收好!



船舶试航活动是指新建或在修船舶在完成建造或维修后,验证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质量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范、合同和图纸等要求,而对船舶航海性能、电气、导航及机械设备等进行航行试验的水上水下活动,具有参与人员多、需要使用一定范围的水域,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特点。由于新造船设备处于磨合期、试航团队协同度不足、操纵工况逼近设计极限等客观因素,加之试航本身具有系统性验证的探索性质,该阶段存在显著的航行安全风险与设备故障风险,需纳入海事安全监管重点范畴。





设备风险


设备设施性能不稳定


主机、发电机、推进系统等关键设备尚处于调试、磨合阶段,且船上众多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或疏漏导致设备存在运行隐患。试航中易出现机电故障,可能导致船舶失去动力,在航道或复杂通航环境面临碰撞风险。


救生设备配置不当


船舶试航人员众多,船厂需增配满足实际乘员人数的救生筏和救生衣。过程中可能存在布置不合理、不能即时施放、撤离路线不合理等问题。







科学与技术


船上人员应急技能不足:


试航船上除了船员以外大多数人员未经过专业的水上安全和应急培训,一旦遇险容易造成恐慌,且试航船舶主要责任船员普遍缺乏拥挤人群疏散应急管理经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船员在人员组织、有序撤离等环节很可能出现疏漏或混乱。


船员对船舶设备操作不够熟悉:


试航船员对试航船舶的机器设备、助导仪器接触时间较短,对机器设备的性能、基本原理、操作方法、特点和注意事项存在认识不足、操作不够熟练的问题。


部分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试航船舶存在安全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船员及船上人员对应急方案内容不熟悉,船舶失控、船舶应急操纵、船舶救生、船舶消防等应急演习”纸上谈兵”,没有严格按要求进行落实。安全管理存在”走过场”,让制度空转,对高风险行为没有危机意识,对违规行为 “放水”。







管理风险


试航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新造船试航责任主体为船舶修造企业,现实中船舶试航期间航行安全主体责任存在交由试航服务单位履行的脱管现象。


试航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船舶修造企业对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船舶航行、防污染相关的安全管理细则不完善,依靠船员的经验进行管理。对船舶安全相关的保障方案及应急方案一般是委托专业服务公司撰写,可能存在不符合船舶实际的情况,应急方案可能存在太过宽泛,对实际操作没有指导意义。


对试航安全缺乏足够重视。


船舶修造单位通常试航活动管理职责多由 “生产部”“质检部” 等部门兼职承担,这些部门的核心目标是 “保障建造进度”“控制建造成本”,对试航安全的理解停留在 “符合最低法规要求”,管理人员试航安全专业知识可能存在欠缺,缺乏对试航高风险场景的专业把控能力。




海事提醒

船舶修造企业务必压实主体责任,试航船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切实当好安全 “守门人”。为进一步降低试航风险,以下几点要牢记:


认真做好开航前自查


1.试航船员应在开航前24小时前登轮熟悉试航方案、船舶结构、设施等情况,掌握与其职责相关的船舶设施、设备操作方案。


2.开航前,试航船长应组织所有在船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失控(含主机、舵机及失电等)、救生(弃船)、消防演习、拥挤人群疏散等。



强化适任船员配备


1.船舶配员应满足同等级普通船舶配员要求;船舶修造企业选配能力优、经验足的船员参加试航活动。曾经发生过水上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船员不得参加船舶试航活动。


2.舶修造企业强化试航船员能力培训,重点针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开展通航环境熟悉、关键设备实操、拥挤人群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培训。


3.船舶修造企业建立并有效运行开航前和试航期间气象评估机制,与气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提前收集自始发港至试航水域全航程、自码头离泊至船舶返抵全周期的气象信息,落实专人动态跟踪试航期间气象变化情况。



提前办理试航手续


严格按照《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提前10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验地海事部门书面报告,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海事部门备案。



动态跟踪与报告


1.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岸基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试航船舶动态。


2.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服务单位应当于每日1600时前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当日动态信息。


3.如发生事故险情,须第一时间向始发地海事机构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恶劣天气防抗


1.开航前开展气象条件评估。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应提前对接气象部门,由气象部门对试航全周期内航经水域、效用试验水域的气象进行预评估,气象条件不满足试航安全的,船舶不得离厂。


2.开航后开展动态安全评估。试航船舶离厂后,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应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动态安全评估,如试航过程中遭遇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经气象部门评估气象条件不满足试航安全时,应回厂或选择安全水域。必要时申请拖轮维护,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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