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海
船舶试航存在的风险:
设备风险
试航船舶的主机、发电机、推进系统等关键设备因尚处于调试、磨合阶段,容易突发故障,导致设备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人员风险
船厂委托招募的试航船员队伍,多为临时招募的自由船员,缺乏团队协作基础导致配合不畅,易产生对船舶机器设备性能、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认识不足、操作不够熟练等问题。
管理风险
部分船舶试航期间航行安全主体责任由试航服务单位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建造单位通对试航安全的理解停留在 “符合最低法规要求”,管理人员缺乏对试航高风险场景的专业把控能力。
海事提醒:
船舶修造企业务必压实主体责任,试航船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切实当好安全 “守门人”。为进一步降低试航风险,以下几点要牢记:
1
(一)试航船员应在开航前24小时前登轮熟悉试航方案、船舶结构、设施等情况,掌握与其职责相关的船舶设施、设备操作方案。
(二)开航前,试航船长应组织所有在船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失控(含主机、舵机及失电等)、救生(弃船)、消防演习、拥挤人群疏散等。
2
(一)船舶配员应满足同等级普通船舶配员要求,应选配能力优、经验足的船员参加试航活动。曾经发生过水上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船员不得参加船舶试航活动。
(二)船舶修造企业强化试航船员能力培训,重点针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开展通航环境熟悉、关键设备实操、拥挤人群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培训。
3
(一)严格按照《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海事局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须知》办理相关手续。
(二)内河始发的,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海事部门备案,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验地海事部门书面报告;海上始发的,提前10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验地海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事项(试航人员、航行计划、试验水域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告。
4
(一)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岸基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试航船舶动态。
(二)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服务单位应当于每日1600时前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当日动态信息。
(三)如发生事故险情,须第一时间向始发地海事机构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5
(一)开航前开展气象条件评估,由气象部门对试航全周期内航经水域、效用试验水域的气象进行预评估,不满足试航安全的,船舶不得离厂。
(二)开航后开展动态安全评估。试航船舶离厂后,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应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动态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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