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7年春节来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就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大扫除,现在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有哪些“垃圾”被清掉。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22日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
2000年9月22日 |
国税发〔2000〕163号 |
全文废止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5年9月26日 |
国税发〔2005〕153号 |
全文废止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
2006年12月5日 |
国税发〔2006〕172号 |
全文废止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3月18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7号 |
全文废止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2005年4月22日 |
国税函〔2005〕364号 |
废止第二条 |
温馨提醒:
一、本次全文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已经相继被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2015年第79号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等替代。
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主要为:
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税的范围扩围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主要内容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号公告,该条自 2017年1月22日起废止)


